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诈骗,2017年5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2017年6月8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9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猛,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16日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开发该块土地的“请示报告”、“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和“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等虚假材料。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伪造的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被害人陈某,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1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20‰,被害人以扣除保证金、咨询服务费、第一期利息的名目,实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其账户网上转账支付给被告人915000元,被告人出具借据及抵押承诺书。经查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和“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系伪造。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通过银行以支付利息的名义给被害人汇款1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2012年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景涛和陈某夫妇,当时他们开了一个融资公司,我在2013年3月份,当时我找陈某他们的公司借款,根据他们的要求,我提供给陈某他们公司一个购房合同做抵押借了50万元,当时我借了两个月左右就连本带利把钱还给陈某公司了,当时大概支付了八万左右的利息,2013年10月18日我因为在邓州市燕店开发房地产需要,就再次找陈某夫妇借款,这次我提供了我在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编号为05005899(或95005899)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在陈某夫妇的公司借了一百万元,当时还签订了借款合同,我也在他们拟好的抵押承诺书上签了字,在扣除20000元保证金,45000元咨询服务费及第一期的利息35000元之后,实际给我的是900000元,后来我又还了大概九个月的利息,每个月35000元,一共还了315000元,后来我的项目不景气,我没有资金,也就没有再继续还款了,我多次找到陈某夫妇协商把我自己开发的房子抵给他一些,他不要我的房子,最近我给景涛打了几次电话他也不接。
我向陈某、景涛夫妇提供的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编号为05005899(或95005899)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我自己伪造的。2011年我在镇平开发幸福花园房地产,曾某由于想和我合伙开发房地产,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于是就给了我一个空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告诉我看能不能使用这张国有土地使用证贷款融资,此证是一张红色外皮封面上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第三页右上角有蓝色编码,前两位看不太清不知道是05还是95,后边六位是005899,后边还有几页,盖的有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使用章、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还有一页上边印的是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的印章,其他的都是空白表格,没有写字,后来我拿到证以后自己填写了。证上的位置图,也是我画的,当时标的是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我把时间写到了1995年5月,当时我在曾某家里就把他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写了,一直等到2013年10月份抵押给了景涛夫妇。
我向陈某公司借贷提供的我与曾某的协议书也是我自己伪造的,当时主要目的就是用于证实我对于我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理性。我想着要证实我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理性,我在曾某家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曾某口述,我书写,伪造了一份曾某因欠我工程款将其土地抵给我的协议。这份协议上的签名,曾某的名字是他自己签的,我的名字是我签的,还有一个证明人的名字是我们随便编了一个名字。
我伪造了一份“关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菜市街九组村民危房安置的请示报告”,又伪造加盖了“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和“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用于证实我贷款融资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我提供给他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以便与让景涛和陈某相信我,尽快把钱借给我。这公章是我在镇平健康路名门华府北边的街道里找一个姓常的师傅刻的,刻完之后给我盖了一下就销毁了。我去伪造这两枚公章花了大概五六百块钱。我当时为了幸安小区的事去“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和“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民委员会”,我是凭着想象刻的,内容也不知道对不对,完整不完整,我说着让刻章师傅刻的,我想着就是证明有这两个单位算了,没有过多考虑章的内容对不对。我从陈某处贷的款用于邓州燕店项目的拆迁补偿。在借款之后我按月还利息,一共还了大概八九期利息,每次还35000元。我和陈某在合同上显示的利率是千分之二十,实际是千分之三十五。
证实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获得被害人信任骗取借款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我在2013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某,当时介绍他做房地产生意的,认识后赵某某提出向我借钱,借一百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三分,并称愿意以赵某某名下位于镇平县城郊乡泰山路9组约300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我考虑后就同意了,并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写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元月18日,借款月利率千分之二十,由借款人按月付款。并且赵某某写了借据并写了抵押承诺书,写明以赵某某名下位于镇平县城郊乡泰山路9组约3000平方米土地作为抵押,土地证号:050058**号,当时赵某某把土地证的原件也放在我出作为抵押。当天我就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给赵某某转了壹佰万元。后来在借款期满后我多次给赵某某打电话联系催要欠款,赵某某一直推脱说没钱,并说回头可以用房产抵押,不用担心。在2014年时我专门还给赵某某写了一份催款通知书,还是没有回音。后来我还是不停给赵某某联系,赵某某还是一直推我,直到2016年12月份,我通过律师到镇平县土地局问赵某某给我土地编号05005899的土地证真伪时,镇平土地局工作人员确定这份土地使用证系伪造,上面写的镇平县城郊乡泰山路9组约3000平方米土地根本没有。这时我才意识到我被骗了,经考虑后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2013年10月18日,赵某某借款额是一百万元人民币,在从一百万元里扣除保证金、咨询服务费和第一期利息之后,我直接把剩下的转给赵某某了,我通过查账,当时一共转账给赵某某915000元,是2013年10月18日,赵某某向我工商银行卡还了10万元,是2014年6月26日,除了这一笔,剩下的就没有还了。赵某某之前还借过一次钱,当时是我丈夫景涛经手的,但是已经还过了,之前我们和赵某某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赵某某2013年10月18日借钱时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原件外,其他的都是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向其提供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其借款并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
我从1979年开始就到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委工作,1997年开始担任村主任的,已经在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担任村主任将近20年了。镇平县雪枫路是2005年修的,当时我已经在村里担任村主任了,修路产生的征地问题我参与协调了。雪枫路两侧没有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的土地,泰山庙村9组的土地都在东边,离现在已经修好的雪枫路最东边安国路雪枫路交叉口还有一公里多。雪枫路如果向东修通也不会邻到泰山庙村9组的土地上,离得很远。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的和5组的编号,从1979年我参加工作以来,泰山庙村的小组名称和编号都没有更改过。
证实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的编号和土地位置自1997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动过。
(2)证人曾某的证言
赵某某是一个盖房子的包工头,2008年赵某某给我在石佛寺盖过一次房子,我们就认识了,2011年赵某某到镇平县城三初中门前开发一个叫幸安小区的房地产楼盘,需要钱,就让我帮忙给他借钱,他自己支付利息,他陆陆续续通过我一共借了一千万人民币左右,后来赵某某说他钱还不上了,把幸安小区转给我用于抵他从我这借的钱,后来我也同意了,然后我就接手把幸安小区盖了起来。我从来没有给过赵某某任何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持有的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五组的土地是2006年10月16日我从泰山庙村里买过来的,那块地本来是一个村办的玉器厂,后来村里转让给我了,当时村里给我出了一份项目转让协议,把玉器厂转让给我了,转让这块地没有手续,也没有什么国有土地使用证,这块地现在在荒着。赵某某知道我有这块土地。我没有与赵某某签订了一个关于我欠赵某某钱,将镇平县泰山庙村9组的土地转让给赵某某的协议。
证实其未给被告人任何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签订欠款将土地转让给被告人的协议。
(3)证人冯某的证言
我是从2010年开始担任腰店乡燕店村党支部书记,至今已经有六七年的时间了。我见过赵某某这个人,知道他参与腰店街幸福嘉苑小区,但是没有什么过多的接触。幸福嘉苑小区是在我们燕店街开发的一个小区,刚开始是我们村一个叫周太罗的出面拆迁了几户群众,在宅基地的基础上开发小区,听说参与开发这个小区的有周太罗、赵某某,还有一个女的姓代,是他们三个一起开发的,从2014年开始建,盖到当年春节,因为那个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还引起了上访告状,接着2015年陆陆续续盖了几次,盖盖停停,以后就没再施工,房子盖了一半在那停着,当时承诺安置的拆迁户的房子一直没有盖好,前期听说卖出去了一部分,后来因为房子停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大量的上访告状,听说房子也没怎么卖,感觉他们就是空手套白狼,总共也没投资什么钱,外边欠了一堆债。
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腰店街幸福嘉苑小区开发。
(4)证人郝某的证言
涅阳街道办事处原来是镇平县城关镇,从2006年开始改名成为涅阳街道办事处,我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现在已有十一年了。我不认识赵某某。从2006年开始,涅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就一直都是我在保管,盖印公章都需要通过我。我没有接到过“关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菜市街九组村民危房安置的请示报告”,这份请示报告打的字体也很不正规,报告不是我们出的,也从来没有在这样一份报告上盖过章。我确定这份报告上盖印的“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不是我们盖的,我单位从来没有在这样一份报告上盖过“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我们单位平时公章盖印程序也很严谨,模棱两可的文件、报告是不会给他们盖章的,而且我们单位的公章是公开的,造假很容易。
证实其工作单位未出具过“关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菜市街九组村民危房安置的请示报告”及加盖过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公章。
(5)证人宋某的证言
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民委员会原名是镇平县城关镇东关村民委员会,我是1998年开始担任镇平县城关镇东关村民委员会文书,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我不认识赵某某,没有听过这个名字。我不记得我们单位接到过“关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菜市街九组村民危房安置的请示报告”。从1998年开始,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一直都是我在保管,盖印公章都需要通过我。我们从来没有在这样的报告上盖过公章。这份报告上安置地址一项“泰山路与雪枫路交叉口东30米处”(原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地块)现归“东关村委会管辖”这一句话有问题,泰山路与雪枫路交叉口东30米的位置路北地块是泰山庙村委会管辖,路南2005年以前属于东关村委会,2005年以后因为一高扩建就被教育局征收走了,管辖权都不归我们了,不可能到2013年再出这样一份报告让我们盖章,而且上边签字也不是我们签的。
证实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民委员会未出具过“关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菜市街九组村民危房安置的请示报告”,也未加盖过公章。
(6)证人李某的证言
我叫李某,在遂平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曾任遂平县天立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任遂平县天立元电力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0年6月8日遂平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为了拓展房地产业务成立了一个下属公司,就是遂平县天立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我是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因为业务量少以及一些相关电力企业政策,我们把遂平县天立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了。赵某某我见过他,但是不是很熟悉,他2011年因为镇平的一个项目使用过遂平县天立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我是那时候认识他的。我们成立的遂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时除了自己使用,有的时候也将资质外借,也就是经过我们的授权之后允许别人使用我们的资质开展业务,2011年的时候赵某某找到我们想使用我们的资质在镇平县开发一个幸安小区,当时我们把资质借给了赵某某让他以我们房地产公司的名义。遂平县天立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赵某某出具过一份委托书。(向李某出示赵某某提供给陈某的委托书复印件)这份委托书不是我们公司出具的,我们出具的委托书内容跟这个不一样,上边的签字一看就不是我签的字,我签的字都不是这样的,我是法人代表,盖公章都需要经过我同意,我们公司也从来没有在这样一份委托书上盖过公章。我们为了方便控制使用我们单位资质的用户,一般我们是分步授权,我记得我们当时是先授权给赵某某对镇平幸安小区进行前期的拆迁,没有进行全权授权,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但是这一份委托书上的内容授权范围很大,我确定不是我们出具的那一份。赵某某在那次之后我们就没联系了,一直到2013年我们把公司注销之后,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还有一个项目想再用一下资质,我告诉他公司已经注销了,之后我们就没联系了。我们除了给他出具了一个授权他做幸安置业的拆迁工作的委托书,其他的什么都没有给他授权,更没有授权他刻任何公章。
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给被害人陈某的遂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不是真实的且未授权被告人刻任何该公司的公章。
(7)证人牛某的证言
我现任邓州市腰店乡燕店村村委会计。我是从1997年开始担任邓州市腰店乡燕店村村委会计,至今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时间了。赵某某我之前不认识,后来赵某某来燕店街开发幸福嘉苑小区,我才知道这个人,但是没有什么接触。幸福嘉苑这个小区是在我们燕店街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我听说是赵某某跟我们村周太罗还有一个叫代明宗的一起开发的,当时开发这个项目村里不同意,这个项目没有通过村里,是开发商直接和拆迁户协调的,村里没有参与,具体是个什么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从2015年以后就没再施工,一直在停着,把村里的路也压坏了,后来连续这几年都有幸福嘉苑项目因为拖欠工程款引起的上访告状,乡里和村里对这个项目意见都很大,听说房子也没怎么卖,具体的也不清楚。
这份联建协议书我压根都没有见过,上边也没有村主任的签名,所以我确定这份协议书不是我们村里签订的,章也不是我们盖的。从2014年四月份,原腰店乡现在改成腰店镇了,原“邓州市腰店乡燕店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统一上交销毁了,现在我们的公章更换为“邓州市腰店镇燕店村民委员会”。
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腰店街幸福嘉苑小区开发,联建协议书及公章不是该村的。
4、书证
(1)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系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派出所到案经过二份,证实了2017年5月24日,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依法将被告人赵某某传唤至该大队接受询问,赵某某始终配合工作。
(3)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派出所前科查询证明一份,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经该局查阅档案,被告人赵某某位于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95005899),无地籍档案。
(5)借款合同、借据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借款一百万元,期限为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1月18日,借款月利率为20‰。
(6)借款人所需交费用清单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借款一百万元,所需交保证金、咨询服务费、第一期利息共计85000元,实际向被告人出借915000元。
(7)抵押承诺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时承诺以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9组的土地作抵押。
(8)催收通知书、借款清算债权确认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追要借款的事实。
(9)关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菜市街九组村民危房安置的请示报告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实物。
(10)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向陈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53)于2014年6月26日转账10万元的事实。
(11)被告人赵某某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收到被害人的借款及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情况。
(12)邓州市腰店乡政府现金收据、邓州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罚款收据复、工人工资收据、电费收据一份、林州八建施工补充合同、幸福嘉苑拆迁户名单、幸福嘉苑认购协议、地块置换房屋协议书、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销货清单、收据、钢筋工合同、危房改造请示报告、邓州市房地产税征收文件复印件各,证实被告人在邓州市腰店乡房产开发的情况。
(13)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土地使用证上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三枚印章因距今时间较长,现无法找到原始印章,经调取镇平县现行国有土地使用证印章、现行国有土地使用证印章与上述三枚印章不同。“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和“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因是复印件,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根据相关规定不予鉴定。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能够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惩罚犯罪,维护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市场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陈中峰经济损失65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雪松
审判员 姜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书记员: 段提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