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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南召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8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南召县皇路店镇黄家庄村杨树沟组养鸡场过程中,使用含有多西环素的“多米若”药喂养蛋鸡。南阳市畜牧局对李某某养鸡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产的鸡蛋样品进行检验发现:鸡蛋中“多西环素”的含量为94.2μg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该多西环素是产蛋鸡禁止使用的兽药。2017年8月18日中午,李某某被传唤至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是保红鸡场的法人及责任人,鸡场的日常管理都归我管,买饲料、饲养、销售都是我负责的,鸡场是2010年建的,位置在黄家庄村杨树沟组南边坡头上,鸡子的保有量平时维持在6000只左右,一天产2000枚鸡蛋。南阳市畜牧局2017年5月2日对保红鸡场所生产的鸡蛋进行检测的��测报告送给我了,多西环素检测为不合格,鸡蛋中多西环素含量为94.2ugkg我知道,我对报告单没有异议。我在饲养蛋鸡的过程中,在小鸡140天的时候,我使用了含有多西环素的“多米诺”药给小鸡消炎,最近的一批小鸡是在2017年4月25日左右喂的,随后就没有再用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5月2日市畜牧局对皇路店镇保红养殖场进行抽检一事我知道,当天南阳市畜牧局对鸭河工区辖区进行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行动,我是鸭河工区农办工作人员,我全程参加了该项行动。5月2日上午,我陪同南阳市畜牧局执法人员李某2、王某按照抽检程序对鸭河工区黄家庄村杨树沟组南边的保红养殖场仓库内当日生产的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9600枚,抽样样本为2枚*3份,样本留给保红养鸡场一份,另外两份由南阳市畜牧局执法人员带回检测。
李某某是保红养殖场的法人,该养殖场由李某某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之后对样品进行检测的事情由南阳市畜牧局执法人员负责,我没有参与检测。2017年7月7日检验报告出来后,在南阳市畜牧局会议室李某2、王某将编号为X2017D-0037号的检验报告送达给李某某本人,李某某对该检测报告没有异议,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按手印,当时我在场。
(2)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5月2日当天南阳市畜牧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鸭河工区辖区进行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行动,我是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我参与了对鸭河工区皇路店镇黄家庄村杨树沟组南边的坡头上的保红养殖场的抽检。我和南阳市畜牧局同事王某在鸭河工区农办工作人员李某1的陪同下,按照法定抽检程序对鸭河工区保红养殖场仓库内当日生产的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9600枚,抽样样本为2枚*3份,样本留给保红养鸡场一份,另外两份由我们带回送南阳市畜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南阳市畜产品质量检验站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编号为X2017W-0037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细检验报告已经随案移交给你单位)。我单位于2017年7月7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李某某本人,李某某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并签字、按手印。
李某某是保红养殖场的法人,李某某负责养殖场的日常经营管理。保红养殖场被抽检的样品多西环素含量检验不合格,标准规定多西环素不得在样品中检出,保红养殖场被抽检的鸡蛋样品此项检验结果为94.2μgkg。2017年7月7日在南阳市畜牧局会议室我和王某将编号为X2017D-0037号的检验报告送达给李某某本人,李某某对该检测报告无异议。
(3���证人王某的证言:2017年5月2日,南阳市畜牧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鸭河工区辖区进行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行动,我作为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全程参与了对保红养殖场的抽检过程。按照法定抽检程序对鸭河工区保红养殖场仓库内当日生产的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9600枚,抽样样本为2枚*3份,样本当场留给保红养鸡场一份,另外两份由我单位带回,送南阳市畜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检测。2017年6月23日,南阳市畜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编号为X2017W-0037号的检验报告,多西环素检验不合格,标准规定多西环素不得在样品中检出,保红养殖场被抽检的鸡蛋样品该项检验结果为94.2μgkg。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7月7日,我单位将该检验报告送达李某某本人,李某某对该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并现场签字、捺印。2017年7月7日,在南阳市畜牧局会议室,我和李某2将编号为X2017D-0037号的检验报告送达给李某某本人,李某某对该检测报告无异议并签名、捺印。
3、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
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
(2)到案经过
证明2017年8月18日中午,李某某被传唤至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接受调查。
(3)市畜牧局犯罪线索移交函及调查报告
(4)抽样单及南阳市畜产品质量检验站X2017D-0037号检验报告
证明在保红养鸡场抽检的鸡蛋中检出多西环素结果为94.2u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5)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证明该公告规定产蛋鸡禁用多西环素。
(6)工商营业执照
证明南召县黄家庄村杨树沟李某某养鸡场经营者李某某,系个人经营;经营范围:蛋鸡饲养,销售。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丽飞

书记员: 牛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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