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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人民检察院、魏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魏某

原公诉机关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商睢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魏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
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
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龚延华
审判员:程伟

书记员:胡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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