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在外打工,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8]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M×××××号小型轿车从冷水滩区学府铭邸小区沿传芳路往梧桐路加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梧桐路加油站路口时与陈某1乘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23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认定,该事故由张某某负全部责任,陈某1不负责任。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1系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并多发器官系统功能衰歇而死亡。同年7月4日,张某某家属与陈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张某某家属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所有赔偿款外,张某某家属另一次性补偿陈某1家属10万元。同日,张某某家属将约定的补偿款付清,取得了陈某1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尔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李某、吕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尔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陈某1家属达成协议,补偿了被害人陈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
书记员: 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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