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文化庭院小区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塘区文化路庭院小区6区108号3楼。被执行人吴金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金华村横冲组**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文化庭院小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文化庭院小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大玄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 阳
书记员:谭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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