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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民乐县人民家检察院决定,由民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尚慧英

书记员:张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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