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24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段承信
书记员: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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