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8)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闫会德
书记员: 王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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