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帅
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
曹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1422民初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6)豫1422民初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宋忠辉
书记员:王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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