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赌博于2015年6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景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景星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景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赵景星共同出资,先后购买打鱼机两台(共16个靶位,可同时供16人玩耍),在荥阳市演武路西段天香粥屋南侧租房处放置打鱼机,组织他人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三人分赃。经核实,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景星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现被告人赵景星退出赃款4000元。
2、2015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荥阳市演武路西段天香粥屋其租房处,放置两台打鱼机(共计18个靶位,可同时供18个人玩耍),组织他人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活动,后于2015年6月4日22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景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景星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可供十人以上使用的赌博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景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景星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景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景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赌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焦焕利
书记员:柴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