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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8)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能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卫东

书记员: 王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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