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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与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住古浪县。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型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万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1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8线由西向东驶至294KM+650M处时,将路边行人石某撞到,造成石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石某经古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3月7日,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俞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8年2月24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石某系生前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如碰撞、摔跌等)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俞某赔偿石某家属各项民事费用共计6406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俞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华锋

书记员:郭法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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