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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生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魏某1、魏某2)沿秦安县陇城镇至某村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处时,车辆驶出路面东侧坠崖,致魏某1、魏某2死亡,庞某受伤,车辆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1、魏某2无责任。另查明,本案附带民事赔偿,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害人魏某1、魏某2家属与被告人庞某达成调解协议,业经司法确认。被害人魏某1、魏某2家属均对被告人庞某表示谅解,��求对其从轻处罚。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拨打110及120电话,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公交认字[2017]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申请书、收条、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7]第17020NP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7]172号酒精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冰雪路面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拨打110及120电话,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庞某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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