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甘肃省酒泉市人,本科文化。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释放,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为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确保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桂兰
书记员: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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