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现租住于天水市麦积区甘肃省。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1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水市麦积区麦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水市××区段时,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将躺在机动车车道内的被害人仝卫华碾压致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仝卫华系胸腹腔器官毁损致失血死亡。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5日19时40分许,被害人仝卫华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驾驶未年检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麦甘公路由东向西至师白村路口路段时,车辆摔倒,被害人摔倒在机动车道上。同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由于观察不够,将受伤被害人仝卫华碾压,致被害人现场死亡。2017年11月31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仝卫华系胸腹腔器官毁损致失血死亡。2017年12月26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仝卫华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办案说明、麦公交认字[2017]YB第396、3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及被害人仝卫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雷某、武某、肖某1、肖某2、李某、罗某、任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尸)字[2017]81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17】第17110LW1号、第17110LW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甘中泰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11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7]928毒品检验意见书及天公鉴(理)字[2017]906号、907号酒精检验意见书,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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