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田澳利
赵金红(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
杨永庆(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
王新建
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
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澳利,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金红、杨永庆,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建,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福泉、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及其辩护人赵金红、杨永庆、王福泉、王艳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均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将被摩托车撞倒躺在路上的被害人单××误当垃圾袋碾压、骑压过去,并逃离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又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此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澳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新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均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将被摩托车撞倒躺在路上的被害人单××误当垃圾袋碾压、骑压过去,并逃离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又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此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澳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新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审判长:申道强
审判员:陈春霞
审判员:黄玲

书记员:吴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