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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
被执行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之华,该公司董事长。
杨某某与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所有的吉首市“华商国际城”预售未售房产已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5)州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吉首市“华商国际城”(一期)地下负二楼车位20个(不宜拍卖)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吉执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所有的吉首市“华商国际城”预售未售房产已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5)州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吉首市“华商国际城”(一期)地下负二楼车位20个(不宜拍卖)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吉执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瞿德红

书记员:刘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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