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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3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6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10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松林、周章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人打电话向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报警,被告人丁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彪

书记员:黄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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