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罪犯谢某某。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4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某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谢某某提请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
审判长:魏正宇
审判员:袁米娜
审判员:谢丽
书记员:王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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