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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姚述平
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述平,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立新村10组102号附1号。200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字(2009)第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述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彦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易金玲出庭担任记录。被告人姚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姚述平驾驶牌号为湘E26179的轻型货车由西往东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湘乡1139KM+200M处时,与前方行驶的由李拥军驾驶的湘K38616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湘E26179轻型货车上的贺友祥当场死亡,驾驶员姚述平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经高速公路潭邵大队认定:被告人姚述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明以上事实,该院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姚述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述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姚述平的辩护人陈谷丰辩称:被告人姚述平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述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下雨天过度疲劳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述平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贺友祥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述平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述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0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述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下雨天过度疲劳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述平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贺友祥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述平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述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0年5月12日止。)

审判长:刘彦军

书记员:易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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