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镇平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镇平,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镇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阳思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志成、雷英专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李德慧担任记录。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镇平驾车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镇平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周镇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因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根据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周镇平判处缓刑不致于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的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镇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镇平驾车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镇平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周镇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因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根据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周镇平判处缓刑不致于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的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镇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欧阳思俊
审判员:王志成
审判员:雷英专
书记员:李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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