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罗某某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0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衡东县新塘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2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12月27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东检刑诉[2011]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琼
审判员:袁云荷
审判员:谭柏生
书记员:陈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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