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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某、熊某某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务农。
诉讼代理人肖洋,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2014年8月15日送入南阳市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11月30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海博,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某,居民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2008年8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1月4日因组织妇女卖淫罪被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2009年10月19日送入南阳市监狱服刑。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监所刑诉(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以要求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天勇、翟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庄海博、被告人熊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肖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0日晚17:40许,南阳市监狱服刑罪犯刘某某、熊某某值班负责罪犯开饭现场秩序,新入监罪犯马某某因没按要求蹲下吃饭,刘某某、熊某某伙同田某、王某甲对马某某实施殴打,造成罪犯马某某上门牙21、22冠折髓腔暴露,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2.南阳市监狱罪犯余某在入监教育队期间,刘某某以余某不会背《规范》为由,先后多次对余犯进行殴打。
3.南阳市监狱新入监罪犯王某丙在入监教育队期间,监舍长刘某某先后殴打王犯多次。
4、南阳市监狱新入监罪犯常某在入监教育队期间,监舍长刘某某,每晚抽背新犯人规范,因常某不会背,先后多次被刘某某殴打。
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后于2015年12月16日达成调解,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人民币25000元,并已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2015年2月10日晚饭时,1-4号监舍和强化学员在大厅开饭,当天我和熊某某、马超、宋天增四个人值班,负责打饭和维持饭场秩序。当时我负责发馍,发到马某某时看到他在地上坐着,我当时说他,让他蹲起来,“看看旁边的人是咋吃饭的?”我去走廊继续发馍,等我返回来时,他仍然坐在地上,我二话没说,直接走到他面前,拉着他的衣服(肩膀)说:“走找警官去,说你一次还不听呢?”他起身照我太阳穴部位大了一拳,我俩就开始撕抓。这时有学员说,“昨你还敢打教练?”有人上来拉他,接着田某和王某甲都过来,我当时被打的有点晕站不到跟前,看到田某、王某甲和马某某开始撕扯,还有几个新学员,后来他们把马某某弄倒在地,马某某一个劲骂,并扬言要整死我。当时我看到田某,照他面部打了几拳,就看到马某某嘴角流血,这时马某某又猛的站起来,田某背着他脖子。这时值班干部喊到,“先按住他”,这时又把他摁倒,张队长也出来让熊某某拿手铐给他戴上背铐,马某某当时非常激怒,几个人摁着他,他头往地上撞,张队长不让他撞地,田某弄住他脖子向后拉,制止住他撞地,张队长让我们把他拉到后边洗洗,我走到半道回去挽了挽衣服,当时把棉衣的棉花都撕出来。等我到晾衣间时,看到张队长、熊某某、田某、王某甲、宋献忠几个犯人都在现场,马某某一直在骂,张队长在问他话,他啥也不说,后来让他们同号的人把他拉回去了。在晾衣间没有打,当时张队长就在现场。马某某的牙当时没有掉,只是他脸上有血鼻子有血,他的牙是他快下队时候才掉的,很多人都知道,当时没那么严重,过后马某某经常没事就拔他牙,事后大约有二十几天后他牙才掉的,他同号的许中喜看到他没事弄他那颗牙。我当时想打他但上不到他跟前,我被他打了一拳头也有点晕。当时人多都乱伸手,也有新人也想不起来,有些新人叫啥我也不知道。在大厅时发生争吵,最后到撕打,在场有我、田某、王某甲后来,有熊某某给他戴的铐。没注意有没有王志强,一点印象也没有。在晾衣间时都有熊某某、田某、王某甲、宋献忠,别的我想不起来。
我入监学习期满后被分配到南阳市监狱直属二监区改造2014年11月调入教育监区的。我刚调入教育监区时跟着田某负责新犯人生产的,带领新犯人编凳子,绣珠子等外加工活。2015年春节前刘坦释放后我接任他担任监舍长,先后在八号监舍和三号监舍任监舍长。我担任监舍长以来没有做过违反监规狱纪的事。马某某被打一事我没有参与打他,我身为骨干犯当时发现马某某不按要求就餐,我当即制止他,他不听,他又起身打了我一拳,当时把我打的晕晕的,后来田某和王某甲赶过来和几个新学员一同把他摁到地上的,后来张队长也过来了,马某某很有劲几个人弄不住他,这时我看到马某某卡着田某的脖子,田某照着马某某掉牙的部位打了一拳,当时就流血了。马某某从大厅被带到晾衣间处又被人打时我没有去,我回监舍换衣服去了。我当骨干犯以来没有打过别的犯人。王某丙我熟悉,在我们三号监舍住过,我没有打过他。我负责监舍卫生,负责监督新犯人的规范学习和背诵。新犯人不会背规范的每天晚上组织学习,别的犯人看电视时让那些不会背的学员蹲到走廊内学习规范。我没有体罚过他们,余某这个人我不认识,一点印象也没有。
(2)被告人熊某某供述:
2015年2月10日晚饭时,教育监区1-4号监舍的学员和强化训练学员在监区大厅开饭,其他人员在监舍走廊,我当时在九号监舍。开饭过程听走廊学员说大厅有人打架,我做为骨干,本能的就赶过去,当时看到大厅很乱,新学员马某某被骨干犯王某甲、田某、刘某某和两三个新学员摁在地上,马某某双手被反背着,他嘴一直在骂,这时值班队长递出一副手铐让我给他戴上,当时队长说:“这人太狂暴了,谁拉打谁。”我铐好后,从地上把马某某拉起来时,看到地上有点血,不是太多,马某某鼻子和嘴处有些血,当时他仍然很狂怒,见谁骂谁。最后张队长(张富太)让我和刘某某还有两个人一起,把马某某拉到监舍东头晾衣间处,当时想给他洗洗,他挣着不让洗,并一直在骂,并扬言要杀人,我对他讲“你是黑社会,杀这个杀那个,先消消火”,让他蹲在晾衣间墙边,这时张队长开始问话,我就回去吃饭。后边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们没有打他,我确定没打他,只是把铐给他戴上。在大厅时有张队长、田某、王某甲、刘某某还有1-4号的两三个新学员,到晾衣间时有刘某某、我和张队长,随后大组长宋献忠也过去了。马某某嘴上的伤具体咋弄的我不知道,我到大厅时他鼻子那都有血,当时没有发现他牙掉,后来他从四号监调到九号我们监舍时,他的牙还在,当时听他说有些松动,他本人在看电视和房间里没事时经常搬弄他的牙。快下队前有一天许中喜对我讲马某某把牙拔掉了,并且把那个牙装在兜里。我们九号监舍里许中喜、代登新、魏增海、王卫、李博都知道他牙的事。我没有看到有人,我到现场时,马某某已经被摁在地上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2015年2月10日晚饭时,教育监区1-4号监舍和强化学员在监区大厅开饭(我前一天入监被分在四号监舍)。当时所有学员都蹲在地上,我和另外两、三个学员坐在地上,这时教练刘某某走过来,分别打了我们几个坐地上的学员,当他打我一嘴巴时,我起身也还他一嘴巴,并且拉住他的领口,两人撕打在一起。这时我抓着刘某某他上不上手,旁边上来两个新学员(三号监舍),名字我叫不上来,他们在我身后打我,接着也不知道谁给我拉倒,当时我面朝下,我准备起身反抗时又被人撞倒在地,这时我感到乱脚在踢,主要踢在我头上、脸上和身上,我已失去反抗能力,大约三分钟左右被戴上手铐,从地上拉起来。我看到王某甲、王志强、田某、熊某某、刘某某还有值班干警在场(四十多岁、170cm中等身材),我当时一直在骂,干部不让我再骂。接着,熊某某抓着铐,王志强、刘某某和干部一起把我带到走廊东头晾衣间监控下面窗户处(盲点区),熊某某用膝盖顶我胸口,用拳头打我胸部,刘某某打我一拳,我踢他一脚,熊某某又打我几拳,干警不让打了,熊某某又打我一拳,其他看着没有动手,干警说:“我刚接班,我啥也不知道,别问我,别打了,走。”这时我被人带回四号监舍,约半个小时田永山给我洗洗脸,王海宇拿来钥匙,给我换成前铐,这时我发现嘴里有碎牙,大约有半个月另一颗牙才掉。当时打我的有刘某某、王某甲、田某、王志强、熊某某和两个三号监舍新学员,他们中熊某某我感到出手比较重。我不知道谁把牙打掉,我感到是用脚踢着了。
(2)被害人余某陈述:
我叫余某,因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送入南阳市监狱教育监区,刚入狱时分到八号监舍,一周后调到三号监舍,监舍长是教练刘某某。因为我是文盲,规范背的慢,多次被刘某某和张某乙两人殴打,自调入三号监舍后,过完年的一天晚上,刘某某把我叫到他床边,问我规范背到哪儿了,我说只会背“十不准”前三条,他听后用手拧着我的耳朵,用手掌打我脸,搧了四、五嘴巴后,他脱下鞋,用鞋底搧我脸,把我的脸都搧肿了。教练刘某某每天晚上睡觉前他都抽背规范,谁不会背他都打,他打的人多了。春节过后,入监队没活干,白天就让我们蹲军蹲不让换脚,他让张某乙监督。自刘某某打过我后,张某乙也经常打我。在入监学习期间,我前后挨了刘某某和张某乙两人一共十几次打,最后一次在我下队前二十多天的一个晚上,还是因为背规范,我被刘某某和张某乙两个人打五分钟,刘某某用鞋底和巴掌,把我左边耳朵打的聋了,到现在队长给我说话我都听不清,他打过后,张某乙在晾衣间又打我。
因为张某乙是刘某某的助手,刘某某白天基本不在监舍,他让张某乙和路因两个人管我们,张某乙都是听刘某某的,谁不听他的话他都会动手,路因从来没有打过我们。自我耳朵打的听不清后,我要找干部,刘某某知道后,他也看到我的脸一直在肿着,就把我叫到一边(晾衣间监控死角),对我说:“你也快下队了,我把你的强化训练解除了,你也别报告了。”随后他解除了我的强化训练。强化就是教练让我们一部分新学员(他们认为不听话的人),白天不让吃饱,一个人一个馍,有时馍不够吃时,也有两个人一个馍,有时也有四个人分一个馍,菜和汤只有一口。晚上看电视时,我们被强化的人集中在走廊练军蹲,还不让换脚。刘某某、熊某某、王志强、王某甲他们几个人对我们这些人最狠,稍有不顺他们就会动手打你,最坏的教练就是他们四个人,常常把人拉到晾衣间监控看不到的地方,先让你做蹲下起立,每人要做一百个,把人能搞晕。然后再把裤子脱掉,他们专门做了一个东西(有四、五十公分长,用塑料做的),专门打屁股,多数人都把屁股打成黑紫色。我在晾衣间被刘某某打过一次,在大厅时被熊某某教练也打过一次,直到我下队前后被他们打了十几次。他们打得都是皮肉伤,过几天就好了,但我的左耳到现在也听不清楚。
(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
我是2015年2月11日入监,被分在教育监区三号监舍,监舍长就是刘某某。我入监后第三天晚上,同号犯人张东东看我不顺眼,给刘某某说了,刘某某就把我拉到他的床前,让我蹲在他面前,他用塑料凉鞋底照我脸猛打,一共打了我六十多次,我的脸都打肿,左耳嗡嗡直响,他打完我后(他的打手)张东东又把我拉到卫生间处,把我裤子脱下,又用鞋照我屁股摔了一百多下,他打时还数着数,一共是一百二十五次,打的我确实受不了了才停手。第二天上午跑操我跑不动,刘某某又照我腰上跺了两脚,又搧我两嘴巴,事隔一天,我家里来接见。因为刚入监,文明礼貌规范做不好,刘某某在我们监舍又用鞋打我脸,这一次打的时间比较长,他打完我不解气,又让张东东把我拉到卫生间,再次用鞋殴打,他俩人合起来打我有一个多小时。事隔五、六天的一个中午,同号李德欣看我饿的不像样,可怜我给了一个馍,这时让张东东看到,从我手里抢去,弄碎扔到卫生间,用水冲走,也不让我吃。我入监四十六天里,从没让我吃饱过。
(4)被害人常某陈述:
2015年春节过后,监区开始要求背规范。晚上刘某某抽背新犯人规范,我不会背,在三号监舍室内刘某某拿鞋底子照着我的脸搧,他连续打我十来多下,把我的左边脸都搧肿了。我脑子反应慢规范背不会,在三号监舍教练刘某某先后打过我六次,每次都晚九点多拉玲以后,刘某某开始抽背规范,不会背,或背的生他就用凉鞋底照我脸上打,打的很重,每次都把我的脸打肿。除我之外,我还看到王某丙也被刘某某打过。我和王某丙一前一后入监,我比他早三天入监,我们都分在三号监舍,2015年春节过后,开始抽背规范,王某丙也是不会背,被刘某某打过多次(比我次数要多),晚上刘某某把不会背规范的人叫到他床面前,他先用手掌搧他嘴巴,后用凉鞋底子照王某丙脸上搧,把他耳朵都打聋了,当时我都在现场。
3、证人证言;
(1)证人范某证言:
我叫范某,51岁,因盗窃罪于2015年元月4日送入南阳监狱教育监区改造,被分在四号监舍,马某某是2月9日分到四号的。2015年2月10日晚饭时,1-4号监舍在大厅开饭,马某某是回民他们先开饭,吃完后坐在地上。这时犯人教练刘某某走过来,照马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当时马某某站起来拉着刘某某的上衣,这时又过来两个教练,一个是一号监舍的教练高个子叫啥我叫不上来,但我能认识他(熊某某),另一个是管穿珠子的教练(田某),他三个人把马某某打倒在地。当时刘某某拐着马某某的脖子,其他两个人用拳头打马某某的面部和上身,打倒后他们用脚照马某某的头部踢,当时地上流了一滩血,马某某倒在地上也还不上手,打了大约一分多钟,干部走过来,问咋回事?也没制止,后教练熊某某从值班室窗户上,拿来铐把马某某打上背铐,把他带到监舍东头的晾衣间,都让我们回到各自的监舍了,到晾衣间以后的事我就没看到了。在大厅打的就他们三个人,刘某某、熊某某和田某,在那边打我就不知道了。我看到马某某从晾衣间回来时,左眼肿,面部都是血,嘴肿着,手上戴着铐,教练让他洗脸时才发现,门牙掉了半颗,牙根还在肉里。当时饭场人也多,他们打的时候场面也很乱,具体谁打掉的也看不出来,过后只看到地上有一滩血。马某某倒地后脸朝上,可能是被踢掉的。
(2)证人卢某陈述:
2015年2月10日晚饭时,我因吃强化饭被留在多功能大厅,同1-5号监舍的学员在一个场地吃饭,刚开饭我的饭已经打到碗里了,有的还没打上。这时我看到教练刘某某走到大厅的中间部位,弯腰向马某某的脸上打了两嘴巴,这时马某某从地上站起来,拉着刘某某的衣服,随后刘某某起身。这时走过来三、四个教练,一同把马某某弄倒地上一顿猛打,大约打了十几分钟,马某某又被戴上铐,拉到监舍最东头晾衣间处。打的人有刘某某、王某甲、熊某某、田某、王志强,他们当时没有用东西,就用拳头和脚,主要打在马某某的头部和肩上,当时地上有一滩血,马某某满脸是血。当时没有看到马某某的牙被打掉,因为场面比较混乱,马某某又是一脸血,也看不清楚,就看到地上有一滩血。打的过程刘某某出手重,当时我看到刘骑在马某某胸部,用拳头使劲往马某某的头部打。在大厅打了以后马某某被带到晾衣间,我们都被赶回各自的监舍了,那边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王某甲陈述:
马某某是2015年2月9日入监,被分到四号监舍,2月10日晚饭时,1-4号监舍和强化训练学员在大厅开饭,学员们都是蹲在地上,马某某私自坐在地上。这时被刘某某看到过来制止他,动手没动手我没看见,我看到时马某某和刘某某已经开始撕抓了,我和田某先后赶到,当时因有新学员有拉架的,也有浑水摸鱼打马某某的。我首先制止新人,让他们靠墙蹲下,然后开始拉马某某,拉他几次都没拉住,后来我和田某、刘某某还有两个新一同把马某某摁倒在地,马某某在地上仍然踢腾,后来田某上去打他几下(用拳头)。这时张队长(张富太)让熊某某拿手铐给马某某戴上背铐,然后熊某某提着马某某的铐,把他带到晾衣间处。这时我看到大厅地上有血迹,我让新人用抹布擦了擦,组织新人带回监舍,随后我走到走廊东头,看到马某某在地上坐,这时王海宇(四号监舍长)让两个新人把马某某一边一个挽着他胳膊驾回监舍,随后我也回监舍吃饭了。在大厅时参与打马某某的我看到的有田某、刘某某和两个新人。我没打,当时我参与制止他,有身体接触,但我不是打他,新人的名字我叫不上来。在大厅撕抓大约五、六分钟(估计从与刘某某开始撕抓到拉到后边),当时我没有注意到他脸上的伤,但地面有些血迹。在晾衣间有熊某某、刘某某、田某。我过去时还看到宋献忠、王海宇也在场。在晾衣间停留有三、四分钟时间,具体他们打没打我不知道,等我过去时都让人扶他回监舍了。
(4)证人田某证言:
2月9日马某某入监分到四号监舍,10号晚开饭时1-4号监舍和强化学员在监区大厅开饭。我当天值班,整完队后,学员们都蹲在地上吃饭,马某某坐在地上,教练刘某某看到后,走到马某某跟前,照他头上拍了一下,马某某站起来,他俩撕打在一块,我和王某甲过去制止,我和王某甲分别拧着马某某的双臂向后背,这时他挣脱后抓伤了我的手,并扯坏了我的上衣口袋,我照他顶门头打了几巴掌,他嘴里一直在骂,这时我松开手,看到熊某某从监舍走过来,几个人一起把马某某摁倒,后来怎么戴的铐我也没看到。我到三号监舍洗洗手,听到马某某还在骂,我又走出来看,他们把马某某带到监舍的最东头晾衣间和东墙根,马某某戴着背铐倒在地上,张队长让他坐起来,看到他鼻子下边有点血,他旁边有熊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我本人还有张队长。谁打的我没看到,我就拍了他几下,当时现场有王某甲、刘某某和我,后来谁参与的我不知道。在大厅时我没看到马某某脸上或地上有血,马某某的牙是啥时间掉的我不知道,后来听说的掉了。在大厅事发开始是我和王某甲最先过制止的,后来谁参与殴打的我没看到,牙也是后来我听说被打掉的。我在三号监舍擦手时,听到马某某在监舍东头骂,我赶过去他已经在地上倒着。事件整个过程制止他时他一直在骂,我就照他顶门头拍了几下,别的地方我没打,在晾衣间我也没参与。
(5)证人夏某证言:
2015年2月10日晚饭时,一、二、三、四号监舍在多功能大厅开饭,马某某是2月9日入监的新人。当时学员都蹲在大厅,马某某还有几个人坐在地上,这时被教练刘某某看到,到马某某跟前用手打了马某某的头,当时马某某站起来,抓着刘某某的上衣还没动手,被其他教练看到田某、王某甲两个人走过来,和刘某某三个人一起动手把马某某打倒在地,正打着王志强和熊某某也跑过来,他们五个人一起打马某某一个人,打了有二、三分钟后,走过来一名警察,也没吱声,熊某某从干部手中接过手铐,把马某某铐上背铐,拉到监舍走廊东头晾衣间处,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后,四号教练王海宇把我叫过去,让我把马某某带回监舍。当时我看到马某某全脸都是血,脸也肿了,牙也掉了,当时门牙有一颗断掉了,满嘴是血,我把他带到卫生间,用水洗了洗后,我把他领回监舍,当时铐仍然戴着是背铐。在大厅时,刘某某先出手打的马某某,后来田某、王某甲、王志强、熊某某他们五个人一同打他,他们集中打在马某某的头部和肚子部位。当时田某、王志强、刘某某三个人下手最重,王志强用脚向他头上踢,当时马某某倒的地方有一小块都是血眼也肿了,鼻子和嘴都是血。当时在大厅他满脸都是血,嘴也肿着,没有看清,后来让我到晾衣间带他时,我给洗脸时看过一颗牙被打断了。马某某入监时他牙是好的,我们在一起一天多时间,他的牙是好的(正常的)。我确定马某某的牙是被他们五个人打掉的,当时人多打的乱,具体是谁打掉的我不能确定。在入监教育期间,除了马某某外,还有一个我叫不上来,打的也狠,另外调我们监舍的汪林勇也被他们打过。
(6)证人张某甲证言:
我是2015年2月10日入监,当天被分到四号监舍和马某某是同一个监舍。当天晚上饭1-4号监舍和强化学员在大厅开饭,当时开饭学员都蹲在地上,只有马某某三个学员坐在地上。这时被教练刘某某看到,他走过去照马某某脸上就打一嘴巴,马某某起身想还手,教练说:“你还想还手?”他俩就动手打起来。这时其他教练熊某某、王某甲、王志强、田某过来,他们一起围着马某某打,把他打倒后,用拳头和脚打马某某的头部和身,地上流了一滩血,打了二、三分钟干部过来。熊教练从值班室窗户处拿来手铐,当即给马某某戴上背铐,带到监舍东头。然后他们选了五个人叫到三号监舍,让我们写假证言,开始让我自己写,后来不知从哪拿来的稿让我们抄抄(写马某某骂教练,头是自己撞地的等等)。当时就他们几个教练打的,有熊某某、刘某某、田某、王某甲、王志强他们五个人。他们没有用东西,都是用手和脚打的,主要打在马某某的头上和肩上,当时马某某满脸是血,眼和嘴还有脸都打肿了。当时在大厅吃饭时,马某某的牙是好好的,等他们把马某某拉回监舍时牙就掉了半颗。我没看到是谁把他牙打掉的当时很乱。刘某某打的比较重,在晾衣间发生的事我都不知道了。
(7)证人王某乙证言:
我是2015年2月11日入监,被分到三号监舍,监舍长是刘某某,春节过后,监舍长每晚开始抽背新犯人规范,谁不会就用手搧脸,有时卡着脖子用鞋底打脸,余某入监比我早,从八号监舍调到三号监舍,余某是小学肄业,他过来时说是文盲,刘某某是骨干犯,经常外出不在监舍,他指派张某乙临时负责,然后张某乙看谁不顺眼,他就给刘某某汇报,刘教练也不听他们解释,拉过来就打。有一天中午因为蹲军姿,张某乙把余某拉到监舍卫生间处,让其蹲那,然后用凉鞋底照余某脸上狠打,那天打有几十下,最后把余某打的受不了,双手护着脸,求着他让照头上打,当时把余某打的头晕,后来拉着他去找队长。余某在三号监舍被刘某某和张某乙打的没遍数,有时一天能打几次,每次都是刘某某把他叫到床前(刘某某的床前是个监控死角),让余某蹲在地上,然后用手搧嘴巴,手打累了再用鞋底打,打的次数太多了,都记不清多少次。余某被打的次数也多了,看到他脸被搧肿过,他多次说耳朵被打的听不清楚。
(8)证人张某乙证言:
我叫张某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元月19日由唐河县看守所送入南阳市监狱入监教育监区改造,分在三号监舍,监舍长叫刘某某,在三号监舍经常发生打骂新犯人的事情。是三号监舍长刘某某打的,我刚入监时新犯人让背规范练蹲姿,谁做的不好,监舍长就骂谁,春节过后开始动手打人,先后打过王某丙、赵红真、余某、常某四个人。2015年春节期间,晚上点过名后,监舍长刘某某坐在他床上抽背新入监罪犯的规范,有不会的或背的生的,他就用手掌搧脸,用鞋底子也照脸上搧,有的打五、六下,有的打七、八下,打的重的就是王某丙、赵红真、余某和常某他们四人。我入监约二十天后,新犯人孙洋下队,监舍长刘某某在监舍同同号犯人讲,他经常出去,在房间时间少,让我帮助他照护三号监舍,有啥事以后听我的,然后我在给他汇报。监舍规定新犯人入监后三天内背会安全生产口诀四条,十天内会背行为规范38条,春节前王某丙、赵红真、余某、常某先后入监,过年时他们入监都超过三天,有一天晚点名后抽背规范,当问到王某丙时,他不会背,而且文明礼貌差,然后刘某某把他叫到床前用大嘴巴搧他,打一会儿他感到手疼就用鞋底子搧,最后王某丙保证第二天会背两条,到第二天晚上抽背时他仍然不会背,刘某某又把王某丙叫到床面前,让他蹲军蹲,不准换腿,然后后用鞋底子搧他脸,打有十几下左右,后来把他调到强化班学习,白天强制性让他们蹲在监舍背规范,晚上别人看电视,让他们蹲在走廊背规范,因为王学不会,先后被刘某某打过五、六次,每日食量受到限制,王某丙在入监教育期间确实受罪了,没有吃饱过。新犯人常某,春节期间也是因为抽背规范,刘某某打过两次,两次都是用鞋底搧脸,我第二天看到常犯的左脸肿着。新犯人赵红真不背规范,也是个二进宫,毛病多,春节过后几天,刘某某连着抽几次他都不会背,刘某某也是用鞋底搧他有四、五次,最后打皮了,就把他调到强化班去,不管他了,最后强留一个月下队。新犯余某是从八号监舍调到三号监舍的,他本人是小学文化,但他给刘某某说是文盲,他说谎对他印象一直不好,有一次刘某某问他会不会背,他说会背,晚上抽他时又背不出来,刘某某很恼火,先后用手掌和鞋底搧他脸,连续三个晚上打过他,后来刘某某让我负责,我前后打过余某两次。第一次是因为蹲军蹲,他不落实我把他拉到卫生间,把余犯裤子脱下,用布鞋底打了五下,第二次是因为背规范时,余犯睡觉被我发现,我又把他叫到卫生间,用手掌搧了他脸,在这之前刘某某让我负责,他告诉我谁不听话让我搧谁,他还说搧了狠搧,打一下是一是一下。余某脸肿,耳朵听不清声音都是过年时刘某某抽背规范不会,他用鞋摔的。之前我看到过刘某某把常某的脸搧肿过,余某的耳朵看到被他打紫过,还有马某某的牙被他们打掉了。刘某某让我给他打饭,打洗澡水、铺床。让张磊给他刷碗、洗衣服。
4、鉴定意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检技鉴(2015)2号鉴定书
鉴定意见:马某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5、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罪犯入监登记表
(2)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3)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熊某某2008年8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1月4日因组织妇女卖淫罪被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4)狱内案件立案表
(5)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照片。
(6)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证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达成调解,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人民币25000元,并已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在服刑期间本应遵守监规狱纪,但多次殴打他犯,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安全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因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人身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供马某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物质损失的相关证据,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请求二被告人赔偿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刘某某与马某某达成调解取得谅解、熊某某民事未调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2014年7月2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余刑期九个月零二十天(自2015年2月10日犯新罪之日起算)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2012年11月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告人熊某某犯组织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余刑期一年三个月零二十一天(自2015年2月10日犯新罪之日起算)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九个月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熊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书记员:李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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