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李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文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吕仁政,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山东省德州市陵县城镇祁家盛村173号,现住山东省临邑县,原任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6年8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同年8月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30日因患严重疾病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址。
辩护人周杰、张永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玉军,又名赵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6年1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逮捕。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赵玉军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张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文昌及辩护人吕仁政,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周杰、张永杰,被告人赵玉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单位山东桦超有限责任公司在处置废硫酸设备没有完全建好的情况下,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本公司业务员孟某(已判刑)联系王某1(已判刑)签订处理该公司废硫酸的合同,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审查对方是否有处置废硫酸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360元的价格与王某1签订处置废硫酸合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硫酸。王某1又以每吨330元的价格让郭某(已判刑)等人从该公司拉废硫酸进行处置。郭某等人先后多次用罐车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范县诚信化工有限公司等处拉废硫酸千余吨,其中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拉600余吨。郭某以每车3500元价格处置给被告人赵玉军14车,每车约30吨,赵玉军将废硫酸投放至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胡屯镇北田村砂石厂内,再通过暗管投放至徒骇河。郭某又以每吨140元的价格给楚玉杰(另案处理)20余车,重600余吨,楚玉杰投放至其租用的濮阳县户部寨镇碱王庄村西北地的废弃场院内,利用渗坑处置这批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筹措资金1900余万元处理危险废物,积极消除危险,现污染现场已处置完毕。
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对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废酸储罐中的废液、污染场地废液进行检测,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废液中特征因子pH和硫酸根与污染场地废液污染因子具有一致性,pH值均<1,倾倒的废硫酸属于有毒物质中的危险废物。经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本次污染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污染土壤处置费用、污染场地平整费用等共计1800余万元。
另查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因在濮阳县户部寨镇碱王庄村倾倒危险废物被濮阳县环境保护局罚款40万元。
被告人赵玉军于2016年1月18日到濮阳县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其倾倒到徒骇河的硫酸已没有现场,无法定损,赵玉军获得赃款5.2万元,已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自己是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经营。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是2011年成立,2014年前后上了异辛烷的项目,半年后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要用“硫酸”作为催化剂,这样在生产过程中就会产生废硫酸。因为项目上的比较急处理废硫酸的处理设备没上完,公司就投入了生产。投入生产后所产生的废酸还没法处理,生产一段时间后,生产车间的经理给我说废硫酸储存比较危险,再不处理没地方存放,车间没法再生产。于是我就对公司的业务员说处理废硫酸的事。几天后,公司的业务员孟某就介绍一河南濮阳处理废酸的客户。我当时和这个客户简单聊了几句就安排营业部经理白某,让他和孟某还有另一个人去营业部签订了合同。当时我把处理废硫酸的价格给白某说了,记得每吨300多元钱,合同上每月处理应该是一两千吨废硫酸。我当时看到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是孟某提供的资质,上面有“硫酸”两个字,觉得他们有处理废硫酸的资质,就将废酸交给他们了。当时是桦超公司营销业部的人员负责废酸事情,我要求营业部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对方资质,要求对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废酸,公司和处理废酸的公司还签了合同,我在合同上签了字。我们公司没去对方公司审查对方处理废酸的资质。我与王某1签订处理废硫酸合同以后,濮阳罐车司机郭某从公司拉了废硫酸。我们公司具体处理多少吨废硫酸我不清楚,后来我问了问,他们说处理了五六百吨。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处理废硫酸设备只购买安装了80%,无法使用。为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就先启动了生产异辛烷装置,由于公司没能力处置废硫酸,当时我是为了公司的眼前利益才把废硫酸交给社会上的人员处置了。
2、被告人赵玉军供述证实2004年我在茌平县胡屯镇北田村东北角徒骇河西岸建了砂石料场,同年7月份,我与卢立瑶在我的砂石料场东南角建了一个彩钢房做化工厂,当时埋有通往徒骇河的暗管。化工厂建好后,我听说生产这种甲硫醇钠有味,没敢生产。2014年11月份,卢立瑶说放些污水,气味大,是产品的下脚料,废料,他说搞个实验,看能不能把气味去掉,去掉气味后把污水再放到徒骇河里,有罐车拉货来我厂里,让我开门,每车给我1000元钱。一共送了有20多车,每车二十七八吨,最多三十吨。送一次就往我提供的我女儿赵娜娜的银行卡上打款,都是3500元,我再给卢立瑶2500元的现金,我自己赚1000元。向徒骇河排放的有害化工污水颜色有点微红,气味有点发甜,刺鼻,说不清什么味,不是很稠,具体是什么东西,我说不清,不敢用手摸。我们先把污水从罐车里放到我在那个化工厂东南角建的池子里,然后再用泵打到通往徒骇河的暗管里,放到徒骇河里。我一共得了大概20000元。
3、证人孟某证言证实自己系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2014年10月份,公司营销部总经理李某某给我说,现在公司罐里有3000多吨废硫酸,你想法找个人处理了吧。我就在自己注册的免费网站发布了信息,内容是:“销售废硫酸。”还有我们公司的其他产品的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王某1与我联系后,我带领王某1先找的李某某,当时李某某给王某1谈的是每吨公司给王某1360元,一个月处理3000吨。后李某某让我领着王某1去营业部签订合同。当时王某1与白某、杜某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白某看了看王某1带的资质,后来说要留下资质,王某1不想让留,说资质是机密。谁拟的合同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李某某和营业部的杜某与王某1签了合同,合同上李某某和杜某、王某1都签字了。合同签订后,王某1联系郭某从公司拉废硫酸,王某1给其与杜某报车号,二人再安排营业室当天的值班人员去装车,然后他们把废硫酸拉走。每拉走一吨公司给王某1360元钱,王某1给我抽15元。公司是由杜某安排的财务上给王某1他们付的款,都是通过转款的形式付的,具体是谁付的,不知道。合同签订后,共从公司拉废硫酸半月左右时间,每车拉30吨左右,王某1他们一共从我们公司拉了大概就是三四百吨。
4、证人白某证言证实自己2011年12月份任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2014年10月份某日,我们公司的营销部外跑业务员孟某与一个人拿着资质到办公室说能帮忙处理公司的废硫酸。自己当时看了一眼他拿的资质,上面有“硫酸”的字样,没看有没有处理废硫酸的能力。因为处置废硫酸不是其职责,再者硫酸的采购是严控的,担心他们处理不好,就让孟某他们去找李总谈。两天后,孟某又到办公室说李总同意,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总的资质他看过了,价格是360元每吨,让我给孟某拟个合同,前提必须合理合法的去处理。自己就让杜某在网上找处理废硫酸的合同,然后自己修改了一下,让杜某签上了名字。签完合同后,杜某就去找李某某签字去了。我让杜某给孟某要资质,杜某说孟某不给。合同要求他们合理合法的处理废硫酸,每吨给他们360元的处理费用,每月处理多少吨记不清了。签完合同后王某1从公司拉走了大概600吨的废硫酸,都是杜某统计的。刚开始是杜某给他们写的付款单,写好以后找孟某签字,孟某签字后送到财务科,李某某签字后财务科给他们汇款,后来都是孟某自己写付款单。公司处置废硫酸的记录当时是杜某在电脑上记录的,孟某被抓后,过磅单、付款凭证等所有的凭证单据都交到了公司财务部。我让杜某把电脑上存的处理废硫酸的数据进行了删除。合同终止后郭某还去拉废硫酸。
5、证人杜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营业部的业务员。2014年11月份某日,我们公司营业部经理白某、公司外跑业务员孟某、王某1三人在办公室,白某说有个处置废硫酸的客户,需要签个合同,让我把合同签了,后公司法人李某某在合同的右下角签上了他的名字。我与王某1签订的是山东桦超公司以每吨360元处置费的价格给王某1,每月处置3000吨废硫酸,要求合理处理,货物出厂后出现任何情况由乙方负责。签订合同后,每次都是王某1给我打电话或发短信报车号,然后我再把车号报给营运室的营运员邢燕燕和王梦青,她们再安排烷基化车间的工人装车。一般都是他们拉走废硫酸后,自己当天下午或第二天早上从营运室拿到单子,把单子送到财务部结账。出事后,大概是2015年4月底或5月初某日晚,自己把与王某1签的合同与付款申请书一起给了白某,白某给了财物部的张洁,然后白某让我把王某1拉走废硫酸的明细全部从电脑中删除了。王某1一共从公司拉走了大概600吨的废硫酸。结账方式是银行转账,单子上有银行账号、开户行和收款人,转到谁的账户不清楚。自己与王某1终止合同后,王某1他们一直拉着废硫酸。
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某日上午,我拿着郭某提供的资质与孟某见到李某某,李某某看了资质后也没说什么,就说只要是正规处置就行,然后把拉废硫酸价格定为360元每吨。李某某给白某说:“他们有利用废硫酸的厂子,也有资质,交给他们处理吧。”我把资质递给白某,白某看过资质带领我与孟某去了营业部。在营业部,我以个人名义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废硫酸处置合同,付款方式是装好车后由公司财务全额付款打到我给他们留下的工行卡账户上。我与孟某、郭某商定,郭某从公司每拉走一吨废硫酸,我与孟某每人得15元,郭某得330元。让公司把钱打到我银行卡上,就是为了能知道郭某每天拉多少车、多少吨。郭某当时提供了开封市一家名字好像是浩洋工贸公司的资质复印件,孟某向我索要处置废硫酸的资质时,我把郭某给的那份复印给了孟某。他们没说要到我提供资质的公司考察,而且孟某还说,没有资质也可以,只要正常处置,别乱排乱放就行。几天后,杜某给其发了一份合同作废声明,我告诉孟某,孟某说先拉着,以后再说。合同签订后郭某先后从该公司拉走废硫酸十几车,大概有四五百吨。
7、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我通过王某1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孟某联系,雇佣司机高某1、高某2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以每吨360元价格拉运废硫酸十五到二十车,都送到楚玉杰在濮阳县户部寨镇碱王庄村西北地一厂院内里了。楚玉杰每处理一吨废硫酸我给楚玉杰140元钱,先后给楚玉杰约10万元。我没有处置废硫酸的资质,也没有拉运危险废物的资质。王某1一共给其汇过多少钱,具体没算过,都是用银行卡转的账。王某1直接将属于他与孟某的钱扣下了,直接给我每吨汇320元,最后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欠我70000元,我在李某某办公室向他要过账。我没有运输、储存废硫酸的资质,李某某没向我要处置废硫酸的资质。我通过楚玉杰在濮阳县户部寨镇碱王庄村西北地王建刚的厂院内投放的废硫酸造成污染,致使附近村民的小麦死亡。开封浩洋化工有限公司这套手续我不知道。2014年10月底11月初,王某1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我在我的QQ化工群里上了一条信息,内容是谁能处理废硫酸与我联系。一姓赵男子给我打电话说造东西用并谈好价格,我给他送一车3500元,他给了我一卡号,我把钱打到他卡上,卡号多少我不记得了,户名是赵娜娜。姓赵的厂院里堆有沙子、石子,在茌平一桥那,我与高某1、宋某、王某2一起将废硫酸送到他厂房里,罐车卸货时连接到他准备好的接头,还用电机往里抽,一共卸给他多少车废硫酸付给他多少钱我不记得了,都是用银行卡转的账。
8、证人高某2证言证实自己是郭某雇佣的货车司机。2014年11月份开始其与本村的高某1一起给郭某拉废硫酸。是从范县诚信化工厂,山东德州临邑县西南的一个化工厂拉的,每车装30吨左右,拉多少车记不清了,分别送到山东茌平县北三四公里处的院子里和濮阳县濮台路南边大概三公里马颊河东边一个院子里,送多少车也记不清了。
9、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自己是郭某雇佣货车司机,2014年腊月给郭某开油罐车拉化工原料的,一共拉了七趟,在山东临邑桦超化工厂拉了六趟,在范县诚信化工厂拉了一趟。鄂F×××××号红色东风牌半挂油罐车,是47立方米的罐,全部都拉到濮阳县户部寨镇碱王庄村西北地一厂院内了。郭某共雇佣了两个司机,另外一个叫高某2,我们两个专门给郭某拉这种废硫酸。被查住这次是从范县诚信化工厂拉的。
10、证人宋某证言证实我与郭某去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的厂里拉废硫酸五六次,是从德州临邑装的货,把黑硫酸卸到茌平北边很偏僻,过桥右转几百米路边的厂子里,罐车的阀门管子接到彩钢房里的一个管子接口上,具体放到哪不知道。
1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我和郭某、宋某到德州市临邑县去过一共四次,第二次与郭某去山东省德州市茌平县送货的时候知道的。
12、证人何某证言自己系诚信化工公司业务经理,负责采购、销售。2014年经自己的手采购了一车不合格的硫酸,后让郭某拉走了,他倒到哪不清楚,后来出事了。
1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开封市浩洋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小云,其公司没有处置废硫酸的能力,可以经营硫酸、盐酸等之类危险化学品。
14、王某1与杜某、李某某签订处置废硫酸合同书证实2014年11月8日双方订立处理废硫酸,约定由王某1拉走纯度92%以上废硫酸,按照国家易制毒化学品有关规定合理处置,生产方给予王某1每吨360元补贴。
15、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报告证实对污染现场西南坑、东南坑、北坑现场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黑色粘稠液体提取进行检测,PH值均<1.0。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规定:“按照GB15555.12—1995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PH≤2.0。属危险废物。”确定倾倒的废弃物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16、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濮阳县户部寨镇碱王庄村非法倾倒环境污染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证实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财产损害16.79万元,污染土壤处置费用1505.26万元,渗坑下层土壤的跟踪监测费用4.2万元,处置效果跟踪监测及中长期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0.9万元,污染场地平整费用26.83万元,应急处置费用237.54万元,合计1801.52万元。
17、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孟某在案发前任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员,从事销售工作。
另有:濮阳县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濮阳县公安局关于户部寨镇碱王庄村西北地污染环境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山东茌平现场平面图,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资质证明,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司法鉴定人从某格的说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郭某、孟某、刘新连等人银行明细,废硫酸处置合同书,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称量计量单,开封市浩洋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高某1、高某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关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24万吨每年工业异辛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濮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南阳康卫集团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企业名称变更材料,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濮阳县赵庄村、碱王庄村村委会情况说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汇款凭证,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无前科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及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赵玉军归案情况说明,退赃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单位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临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工业异辛烷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93%硫酸废酸612.68吨被罚款20万元,无相关证据证实与本案系同一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本公司工业异辛烷装置中产生的酸液,交给不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人处置。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他人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仍交由他人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赵玉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辩解不构成单位犯罪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单位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赵玉军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玉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赵玉军所退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下余赃款3.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后利珍
审判员 鲁玉平

书记员: 商亚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