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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8年11月至2013年2月任三门峡市陕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3月至案发任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副县级调研员,住三门峡市。因涉嫌受贿罪,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1日被取保侯审,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豫09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豫09刑终170号刑事裁定书,撤诉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辩护人马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初,河南星光实业有限公司贾某1在河南省原阳县征地报批中需要土地占补平衡指标,随找到河南省陕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某3(另案处理)帮忙,王某3让被告人房某某协调。被告人房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让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某2转让给贾某15000亩土地整理项目。2012年8月,贾某1出资安排被告人房某某妻子张某1、儿子张文及王某3家属去欧洲旅游,旅游团费每人19800元,并为张某1、张文、王某3之妻李某、儿子王某1购买名表、包等物品,共计花费45万余元。2014年10月,在王某3被纪委双规后,被告人房某某之妻张某1退还贾某1旅游及购物花费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供述:2012年初,王某3打电话让我到他的办公室,到后他办公室坐着一个人,王某3给我介绍这是郑州的贾某1,并且说贾总生意做的很大,在新乡原阳征地报批需要1000亩土地占补平衡指标,你看看陕县有没有1000亩指标,我就跟王某3说中正公司有占补平衡土地指标,然后我通知中正公司的王某2来王某3办公室。王某2当时手里有5000亩土地平衡占补指标,他和贾某1联系签订了协议,王某3和贾某1害怕王某2公司反悔不按协议履行,还专门让我们局的土地整理中心做担保,以保证贾某1能够顺利取得指标。最后贾某1以500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王某2的5000亩指标。我让整理中心陈某主任扣了王某2公司800多万元的保证金后,剩余的钱返给了中正公司。2012年5月份,王某3找到我,为了感谢我在生意上给贾某1和王某3的帮忙,王某3提出让我媳妇和孩子还有他的媳妇孩子一起去国外玩几天,让贾某1派了个姓窦的女孩跟着付账,意思就是出国的一切花销由贾某1来支付。然后他安排贾某1订票还有办理护照,耽误了几个月。2012年8月份,我生病耳朵听不见声音,在301住院,王某3给我发了一条信息告诉我,他已经让贾某1安排好家属和孩子出国的事情。我给他回复了一条短信:好的,知道了,谢谢王检。王某3给我发完短信没过一会,我媳妇张某1也给我打了电话,说王检已经安排好她和孩子出国的事情,我说既然安排好了,那你们就去吧。贾某1安排了姓窦的女孩付账,总共所有人花销50多万,我家属孩子和王某3家属孩子总共购物还有其他花销加起来有40多万。我媳妇和孩子回国以后,给我说的。他们去的哪个国家我不知道,我媳妇给自己和孩子买了两块名牌手表还有几个名牌包,具体什么牌子我也不认识,反正是挺昂贵,属于奢侈品之类的。这些购物加花销总共大概20多万。王某3还没还给贾某1我不知道,我把这个钱还给了贾某1。王某3没有给我提过要求我把出国花销的钱还给贾某1。2014年10月份,王某3被省纪委双规以后,贾某1派了他公司一个叫何某的人过来给我要钱,他把花销的费用列了个单子,我们家总共花销24万元。我从中原银行和媳妇农行的工资卡上取了24万现金还给了贾某1,并且让何某给我媳妇打了个收条。
2、证人贾某1证言:2012年初,我在原阳搞土地开发,但是没土地指标,于是我找到王某3,让王某3帮助我在陕县协调土地指标。后来我到他办公室,王某3把房某某叫到办公室,王某3问房某某土地指标的事,房某某说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有土地整理指标,王某3让房某某把王某2叫过来。过了一会,王某2来到王某3办公室。房某某给王某2介绍我说:“这是王检郑州的朋友贾总,贾总生意做的很大,在新乡原阳征地报批,没有占补平衡土地指标。”我给王某2提出,让他转让给我5000亩土地整理指标。王某2不同意,不想转让。王某3强硬地对王某2说:“你必须帮这个忙,否则我找你的事,让你做不成生意。”房某某也帮着说,10000亩土地整理指标投资大,需要资金多,如果转让给贾总一半,你就不用太作难了。王某2害怕得罪王某3,害怕王某3找他的事,另外房某某也劝他转让给我,他没有办法,被迫同意转让5000亩土地整理指标给我。当天晚上,在王某3和房某某的按排下,我和王某2签订了转让5000亩土地的整理指标协议。因为那时候与王某2不熟悉,我害怕履行协议时,王某2不配合,我提出让陕县土地局作个担保,由王某3给房某某提出,房某某同意后,就安排陕县土地整理中心做担保。我找到陕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陈某,让土地整理中心给我作担保,但陈某不同意,怕将来有问题,还与我发生争吵。我就给王某3打电话,让他给房某某说,经过王某3、房某某的联系,陈某很不情愿地在我与王某2的合作协议上签了字,还盖了陕县土地整理中心的章。在我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为有些工程不达标,陕县国土资源局不给我验收,我就找到王某3,让王某3给房某某说,我再找房某某,房某某给下面安排,我的那些不达标的土地整理项目就被验收了。2012年,在郑州见面时,王某3给我说:“你承包的5000亩土地整理项目,房某某给帮了不少忙,你安排一下,让我媳妇、儿子和房某某的媳妇、儿子去国外玩几天。”我心里明白,在5000亩土地整理项目上,王某3给我帮忙最大,房某某给我帮忙也是看王某3的面子,既然王某3提出让他和房某某家属去国外旅游,我就同意了。当时想,一是为了感谢王某3和房某某给我提供的帮助,二是土地整理项目刚刚实施,以后的过程中,还需要王某3和房某某的大力支持。我没有直接给房某某说,去国外旅游的事,是王某3直接给我提出来的,我就直接给王某3联系,让王某3通知房某某,因为我和王某3非常熟悉,和房某某不认识,是通过王某3认识的房某某,如果我给房某某联系,他家属去不去我拿不准,另外也想让王某3落好,以后我在陕县做生意,还得依靠王某3的大力支持。我的土地整理项目刚开始施工,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要划定土地整理范围、验收及土地指标交易等工作,都需要王某3和房某某的支持。王某3还给我许诺,要帮助我从三门峡开曼矿业公司承包铝矿,铝矿的利润也很大。我为了让王某3帮助我协调土地整理的事及以后能承包到铝矿,所以王某3让我出资安排旅游的事,我就同意了。我让公司员工豆颖颖具体负责办理王某3和房某某家属去国外旅游的事,关于办理相关手续的事,由豆颖颖和王某3的媳妇联系,王某3的媳妇再通知房某某的媳妇,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共花费了50多万元。
3、证人豆颖颖证言:2012年五一节,贾某1让我办个护照,我就到老家把护照办了,他又让我找个旅行社,我后来就找到了河南中州国际旅行社。当年六月底七月初,贾某1给了我李某的电话,她通过传真给我发了她与她儿子王鹏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又联系了张某1,她把她和她儿子张文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发来了,后来我又先后和她俩联系了多次,根据旅行社的要求让她们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单位证明、护照等相关证件,根据旅行社的安排,我们五个从郑州先到上海,从上海又先后到了意大利、瑞士、法国、德国等国家,先后玩了十来天,最后先到上海,从上海回到了郑州。我们五个人的出国费用都是贾某1支付的,贾某1在公司办公室给了我六十万元的现金,我分别存到了我的中国银行卡和广发银行信用卡上,中国银行卡上存了四十万元,广发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八万元,里面又额外存了二十万元。我们五人的出国费用分别有:给旅行团交的费用是19800元/人,这是出国前以现金形式交给旅行社的,也是贾某1给我的钱,另外每人还有15万元的押金(押金回国后旅行社都如数退了)。在国外旅游期间,李某与他儿子王鹏花费了包括给旅行团缴纳的费用每人19800,总共花费有约198000元人民币,买的东西分别为两块欧米茄手表(李某、王鹏每人一块)、给李某买的欧米茄手表大概价值人民币六万元左右,给王鹏买的欧米茄手表大概价值人民币四万五左右,两条男士皮带价格记不清了、一个LV的女包,价值人民币一万多一点、一个GUCCI的女包价值人民币五千左右、一个GUCCI的男士钱包价格我记不清了,另外花费就是景点门票和导游司机的小费,大件就这些;张某1与她儿子张文花费约23万左右,买的东西分别为两块欧米茄的手表(张某1那一块表价值人民币六万元左右、张文那一块手表价值人民币六万五左右)、一个LV的女包,价值将近人民币两万元、一个GUCCI的女包,价值我记不清了、一个GUCCI男士钱包,两条GUCCI的男士皮带,大件就这些。李某与张某1选的女表是一样的,其他都不一样了。在欧洲消费的小票当时我都带回来了,李某和她儿子王鹏消费的那些小票她从我这里要走了,张某1和李某共同消费的那些小票李某也拿走了,张某1和她儿子张文文消费的那些小票我放在公司了,后来还有没有我不知道了,这些货款全部是刷的那两张卡。李某的钱回来之后不久还到我那张中行卡上了,还和我对了帐。去年下半年一天,张某1给我打电话对过帐,具体还没还不知道,因为我已经不在公司了。我不知道为什么李某又把钱给我了。出国前贾某1光给我说跟你嫂子出去玩吧,没说其他的,没有给我说他为什么安排你和李某母子、张某1母子出国旅游。我不清楚贾某1在三门峡有什么生意,在这之前我认识李某,知道他是陕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某3的媳妇,我与他们都是与贾某1一起吃饭时认识的。与张某1以前不认识,是出国后才知道她是三门峡市一个领导的媳妇。出国前我在国内兑了11000元欧元,我给了李某、张某1每人2500欧元,给张文文、王鹏鹏每人500欧元,我自己留了5000欧元,当时共花了九万元。国外导游、司机小费是105欧元每人,景点门票500欧元每人,这些都是我直接用欧元支付的,有几次自费吃饭也是我付的现金,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我带的5000欧元基本上花完了。在国外张某1、李某是否消费我不清楚,我在场的情况下都是我付的钱,回到国内他们没把我给他们的欧元给我。我们五个人总花费是52万元,其中我的全部花费约为7万元左右。回国后李某和我算账后把她和她儿子花费的钱给了我,数额是182000元。这个数额是出国购物费用和交给旅行社的团费,我给李某和她儿子的3000欧元未计算在内,她没有退。张某1没把出国费用退给我,是否给贾某1我不知道,去年八九月份贾某1和我核对过张某1和儿子的出国费用,算了所有费用24万元。回国后,李某把她同王某1在欧洲的花费退到我中国银行的卡上了。这182000元是李某算出来的。这些钱退回后,没几天,我、贾某1在郑州陪王某3吃饭,在吃饭时,我听到王某3给贾某1说这182000元是李某的钱,意思是让贾某1把这182000元再给他。后来,贾某1给让我把这182000元取出来,还安排我别一笔取出来。于是,我从那张中国银行卡上分次取出了140000元,又凑了42000元共计182000元。这些钱我凑齐后放在了办公室,后来贾某1让我把这182000元钱给了他。把这182000元给贾某1时,他什么也没有说。
4、证人张某1证言,张某1系被告人房某某的妻子证实:我认识王某3和李某,我们在一起吃过饭。我认识贾某1,2012年暑假我和我儿子张文、王某3妻子李某和她儿子和贾某1一个叫豆豆的女的一起去欧洲旅游,我们回来时贾某1给我们接了风。2012年放暑假前,李某与我联系说要到欧洲旅游,她先找我要了我和我儿子的身份证号码,后来我和儿子去办了护照。后来假期里李某通知我们出去,我和儿子张文、李某和李某的儿子去了新郑机场,在机场见了豆豆,李某还介绍说她叫豆豆,当时机票都是豆豆拿着的,我们就随团去了欧洲。李某告诉我是一个叫贾某1的大老板安排我们去的,都安排好了。贾为什么安排我就不知道了,我走之前给房某某打电话说和李某去旅游,他说你去吧。我们先后到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等四个国家,我买了两块欧米茄(一块男表、一块女表),每块折合人民币5万多元,卖了两个女包,LV的包是1.2万元,GUCCI的包是5000多元,又买了一万块钱左右的化妆品,我们的花销都是豆豆拿的,我和我儿子加上机票等费用是24万元,这些钱是豆豆拿的,我不知道李某花了多少钱。我回国后给房某某说出国买的东西都是豆豆刷的卡,房某某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在2015年春节前,房某某让我把出国费用给姓何的人,那人把明细给了我,一共是23万多元,我给了他24万元。房某某给我说让我还的,没说什么原因,我就从我的银行卡里取了20多万,加上手头的现金,一共24万元还给了一个姓何的。当时姓何的还给我打了个收条,我记得在出发的第一天豆豆在机场给了我和李某一些欧元,具体是飞机启飞前还是下飞机时我记不清了,说人民币在欧洲没法花,当时我和李某、豆豆在场,张文和王鹏鹏不在场。接着张文给我说豆豆也给了他一些欧元,都是些零钱,他还不好意思要,我就说让我拿着吧,他买东西再给他,他就把钱给我了。当时豆豆给李某多少钱我不知道,给了我和张文多少我也没数,豆豆当时没有说数额,面额有一千欧元的、五百欧元的,还有一些面额为二十元、五元的。在欧洲给张文买零食和当地特产花了一部分,我还用这些欧元买了个爱马仕的女包,剩下的买了些化妆品,因为在国内没法花,我就在来之前花完了。我不知道豆豆是否给王鹏鹏欧元,也不知道李某的欧元花完了没,豆豆是什么人去欧洲之前不知道,回来后知道她是贾某1公司的人。
5、证人魏某(又名张文,系被告人房某某的儿子)证言:2012年5月份的时候,我母亲说要带我出去玩,我就把身份证给了我妈,办了出国护照。2012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母亲、王鹏鹏、王鹏鹏的母亲李某,还有一个叫豆豆的女的,我们从郑州新郑机场随团乘机到了欧洲,到了法国、瑞士、意大利、德国等国家,我妈光说带我出去玩,我也没问那么多,我平时一般不出去,谁安排我们出去不知道。到了欧洲,我买了一块欧米茄手表,价值六七万,还买了一些零食,我妈买了一块欧米茄女表,价值六万左右,她还买了三个女包,还买了一些化妆品,这些东西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带了一些现金,在国外不能用,这些货款都是豆豆刷银行卡付的帐。李某与王鹏鹏买了什么我不知道,当时人不分开,各买各的。豆豆做什么的我不知道,不知道我们花的钱是否还给豆豆,我没有兑换欧元。我不清楚出国旅游是谁安排的,但是我们在国外购物费用是豆豆付的款。我和我母亲张某1、王某1和他母亲李某从三门峡坐高铁到郑州,再坐机场大巴到新郑机场,在那见到了豆豆。在新郑机场豆豆给我和王某1每人500欧元,让我们在国外零花,我不清楚豆豆是否给我妈张某1和李某欧元,我们出国手续如何办理的我不清楚。
6、证人李某证言:2012年5月份,王某3回到家给我说,让我和孩子办个护照出国玩几天。然后我和儿子王某1就把护照办好了,办好后王某3让我把护照给豆颖颖,我把护照给她后我就没再管,由她办理所有事项。豆颖颖是贾某1公司的人,我和贾某1吃过饭。王某3安排我们出国的时候没有告诉我们还有张某1和张文,我们都是各办各的护照,我到了郑州才知道有房某某局长的家属,之前我们不认识。当时好像是2012年8月份吧,孩子还放着暑假。张某1他们花了多少我不清楚,我家出国花了不到20万元,这个钱包括机票、旅行社的费用还有购物等所有的花销。在瑞士买了两块欧米茄表,共7、8万元,是我和孩子一人一块,我还买了两个包,一个LV的包,一个GUCCI的包,价值大约在2000多元人民币,给王某3也买了个包,这个包价值1000多元。表被省纪委扣押了,包都用坏了,现在不知道扔哪里了,找不到了。一开始都是由豆颖颖支付的,在国外我的银行卡不能用,我的花销都用本子记着帐呢,我一回国就把所有花销,包括机票和旅行社的费用共18万元都还给了豆颖颖。我记账的本没有了,我把钱还给豆颖颖后把账单丢掉了。我回国后,王某3问我花了多少钱,他让我抓紧算算和豆颖颖对账,把钱还给她,因为豆颖颖是贾某1公司的人,我们出去玩花她的钱也不合适,我们就把通过电汇的方式还给了豆颖颖。房某某家属有没有把钱还给豆颖颖我不知道,我不清楚王某3为什么让贾某1安排人陪同我们出国旅行。
7、证人王某1证言:2012年夏天,我和我母亲李某、还有一个女的和他儿子、豆豆从上海随团乘机去欧洲旅游了,去了瑞士、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我不认识贾某1,听我父亲说过这个人。出国前我妈说带我出国玩,我就办了护照,我也没问那么多,就跟他们一起去了。我不知道谁安排的,到欧洲后我没买东西,我妈买了一些东西,有手表、皮包、化妆品等物品,具体记不清了,我对这些不感兴趣,其他人买什么东西我也没注意,我只顾在那儿转着玩了。我不知道我妈买的东西谁付的账,不知道豆豆是做什么的,我不知道是否兑换欧元,都是我妈拿钱。在新郑机场豆豆她给了我500欧元,也给了和我年纪差不多的人500欧元,让我们在国外零花。我不清楚豆豆是否给我妈和那个妇女欧元。我不清楚我们的护照和签证是怎么办的。
8、证人王某2证言:2010年,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到三门峡调研,让三门峡作为吃岗造地试点。三门峡市委市政府把这个试点放在陕县,陕县县委县政府委托陕县国土局具体实施。2011年5月份,我在三门峡日报看到陕县土地局发布土地整理招商引资公告,想承揽这个项目。我先到陕县国土资源局报名,当时有十来家参与报名,为了能中标,我找到了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书记郑建英,他是我妻子的堂姐夫。郑建英和三门峡市政府副市长张英焕都是洛宁人,是老乡,关系很好,张市长代表市政府主管土地整理招商引资项目,我让他给张市长说想承揽陕县土地整理招商引资项目的事。我又亲自找到张英环市长,让他给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房某某打个招呼,让我承揽这个土地整理招商引资工程。在张市长的帮助下,2011年5月28日,我和陕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10000亩土地整理工程合同。
2012年初的一天下午,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房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陕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某3的办公室,到后王某3办公室坐着房某某和一个男的,房某某给我介绍说,这是王检郑州的朋友贾总(也就是贾某1),并且说贾总生意做的很大,在新乡原阳征地报批,没有占补平衡土地指标。贾某1就说需要5000亩土地整理指标,让我转让给他5000亩。如果我转让给贾某15000亩土地整理指标,意味着我要将整个项目利润的一半给贾某1,我不同意。王某3强硬地对我说:“你必须帮这个忙,否则我找你的事,让你做不成生意。”我害怕得罪王某3,害怕王某3找我的事,被迫同意转让给贾某1说需要5000亩土地整理指标。当天晚上,在王某3和房某某的要求下,我和贾某1签订了转让5000亩土地的整理指标协议,还让陕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的主任陈某做担保在上面签字并盖了单位公章。因为那时候与贾某1不熟悉,是我的中正公司与陕县土地整理中心签的协议,他怕我不配合他,就让陕县土地整理中心做担保。刚开始陈某不同意,怕将来有问题,贾某1态度很强硬,我与贾某1和陈某发生了争吵。贾某1就一直打电话找人联系,后来知道是给王某3打电话了。经过不断联系,后来陈某接了房某某的电话,陈某很不情愿地在我与贾某1的合作协议上签了字,还盖了陕县土地整理中心的章。协议一式叁份,我与贾某1、陈某每人一份,陈某当时很生气,把他那份当场就撕了,我的那份在我们合作了一年后我也撕了,贾某1的那份我就不清楚了。过了几个月,在施工的过程中,贾某1由于不是本地人,施工进度很慢,提出让我给他帮忙,由于王某3、房某某、贾某1强行让我转出5000亩土地整理指标,我心里很烦,不想给他帮忙。有天晚上吃过饭后,在三门峡明珠宾馆碰见了王某3,王某3当天喝酒了,还骂了我一顿,说了很多脏话,骂我不给贾某1帮忙。由于王某3的安排,我和贾某1合伙干,我负责施工,贾某1负责协调与上面的关系。我和贾某1合作前,贾某1自己干了1000多亩,有很多超出了陕县国土局指定的范围,县国土局验收时只认定四百多亩,贾某1不愿意,让王某3给房某某说验收的事,经王某3协调,陕县国土局最终认定了八百多亩。2013年底,我和贾某1的土地整理指标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交易完,交易土地整理指标款7000万元,由省国土资源厅拨到了陕县财政局,我多次到陕县财政局要款,他们拖着不给。年底了,我怕财政局挪用我的钱,就给贾某1打电话,他来到陕县后,找到王某3,通过王某3给局长程明波打招呼。因为陕县地税局交税系统关闭了,陕县财政局代扣税约400余万元后,将约6600余万元交易土地整理指标款拨给了我。
9、证人何某证言证言:我们老板贾某1安排我办的这个事。张某1是三门峡市国土局房某某的媳妇,房某某以前是陕县国土局的局长,我认识他两、三年了。是老板贾某1安排我要的.我开车到三门峡后与张某1联系,在三门峡市那条河北边路上她把钱给我了,给的现金,全是百元面额,一共二十四万,我记得是放在一个绿色的银行手提袋里,给我现金后她让我给她打了那张收条,她还说多给了几百。我回到郑州直接把现金给了贾某1。
10、证人陈某证言:2011年上半年,我们陕县土地整理中心与三门峡中正公司签订了100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中正公司的老板叫王某2。2011年底的一天,王某2和贾某1就一起去了我办公室,王某2说贾某1是郑州的,很有钱,他俩说他们一起干这个土地整理项目,每人5000亩,每人土地补充指标2500亩,贾某1要我们土地整理中心做个担保,因为我们与中正公司签的合同,我们不对贾某1的公司,贾某1怕中正公司不给他指标,我不同意,贾某1就给房某某局长打电话,因为当时房局长不在单位,就一直在电话里沟通,我给房某某局长说这样不合适,贾某1也一直给房局长打电话,后来房局长说先签了吧,我就在他们拟好的协议上签了字,盖了我们土地整理中心的公章,上面也有王某2与贾某1的签字。协议内容是我们土地整理中心要保证中正公司把其中的补充耕地指标2500亩给贾某1,由他的公司支配,因为贾某1怕中正公司不给他,才让我们土地整理中心签字盖章。
11、证人王某3证言:我妻子李某孩子王某1和房某某妻子张某1及其孩子在2012年或2013年一同去欧州旅游过,这次出国是贾某1安排的。这次出国我们家所有费用一共花了十几万元人民币,是我们自己掏的钱。这一次出国,是贾某1让他公司一个女的陪同我妻子孩子及房某某的妻子和孩子一起出的国,我们家的花销是贾某1的亲戚给我们垫付的,垫付的原因是因为贾某1的亲戚老是抢着付钱,因抢着付钱在国外都闹别扭,当时我妻子李某还给我打电话说这件事,我给妻子说贾某1亲戚要是想付就让她先付,等出国回来后咱们再把钱给她。我妻子李某回国以后,我俩就商量把这笔钱给贾某1,经过让贾某1亲戚核算,核算的结果有十几万元钱,我给妻子说了把这笔钱给她,我妻子就给这个人把账号要过来,将这笔钱给她了。具体房某某的妻子是自己掏的钱,还是贾某1的亲戚掏的钱这个我不清楚。我是在回国没多长时间,我妻子李某就把钱还给贾某1的亲戚了。
12、张某1银行卡明细:显示张某1取款11万元。
13、王某1账户明细:显示2012年9月11日转给豆颖颖18.2万元。
14、李某、王某1、张某1、张文、豆颖颖五人的出境证件签发信息。
15、李某、王某1、张某1、张文、豆颖颖五人出入境信息。
16、豆颖颖广发信用卡明细及账单。
17、豆颖颖欧洲四国旅游五人团费9.9万元,押金15万元。
18、三门峡银行电汇凭证。显示2012年9月11日转给豆颖颖18.2万元。
19、航班MU539旅客分析。
20、中正和星光公司签订的转让5000亩土地合同。
21、陕县土地整理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书。显示该项目应以独资方式实施陕县土地整理项目。
22、何某出具收条。今收到张某1人民币24万元整。收款人何某2014.10.12
23、扣押物品清单。LV酱色包一个、GG包一个、AT包一个、OMEGA女表一个、OMEGA男表一个。何某出具的收条一张。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该起王某3让贾某1安排房某某、王某3的妻子、儿子出国旅游,房某某是明知的。王某3、房某某都有让贾某1出资让妻儿旅游的故意,故张某1、张文、李某、王某1四人出国旅游的团费四人共79200元,应认定王某3、房某某均有受贿的故意,应为共同受贿,房某某妻儿购买物品的费用应认定房某某个人受贿。房某某是在王某3被纪委双规后,才让妻子张某1将花费退给贾某1,故被告人房某某及辩护人辩称该起不是受贿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房某某与王某3共同受贿45万余元的数额不予支持。
(二)2012年6月,贾某1得知被告人房某某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治疗耳病,随到北京301医院探望。被告人房某某收受贾某1所送美元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退还赃款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供述:2012年6月份,我因为和王某3、贾某1等人喝酒耳朵听不见,去北京治疗期间,贾某1去北京看我,他说什么我也听不见,没法交流,他在抽屉里放了什么东西就走了,我输完液发现里面有个信封,里面是一万元美金,都是一百的面额。我说把钱退给他,王某3说出了院再说。我在301住了两个多月,在郑州炮院住了15天,贾某1安排我和司机在旁边宾馆住了十天左右,房费是贾某1付的。我又到郑州中医学院一附院住了20多天,我又给王某3说了贾某1送钱的事,他让我把钱买助听器算了,我就买了助听器。因为王某3和贾某1的事,我的耳朵才听不见,王某3感到愧疚就让贾某1给我送的钱。
2、证人贾某1证言:房某某在北京301医院看病时,王某3告诉了我,我去医院看他,在房某某病房里,我给了房某某10000元美金,面额是100的,用个信封装着,放到了病床旁边的抽屉里。他当时耳聋听不见,待了一会儿我就走了。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三)2013年5月,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某2为要回该公司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留存在陕县国土资源局的800余万元保证金,乘房某某上班之际,送给其现金50万元。2014年4月,国家审计署到陕县国土资源局及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审计账目,被告人房某某得知此事后将50万元退还王某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供述:2013年五一前后,我去上班,当时我已经调到了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任副调研员,我走到三门峡市虢国路建材市场附近时,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找我,我就将车停到路边等他。一会儿王某2过来了,他坐到我车上说:“关于陕县国土资源局扣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整理项目保证金八百余万元,我去找过范某局长,想把钱退了,范局长说这是你当时经手办的,需要你同意才能退钱,另外在你当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时候对我的土地整理项目很支持,对你表示感谢。”我说:“我给你协调吧。”随即王某2把一个黑色的旅行袋放到我车的后座上就走了,王某2走了后,我打开旅行袋一看是五十万元现金,十万元一捆共五捆,面额是一百元的。过了一段时间,我给范某局长和陈某联系过,问问王某2的八百万元土地整理保证金能不能退,他们两个说王某2的公司整理的土地质量差、标准低,还有很多配套设施没有施工,如果把钱退了将来需要维修,钱没有地方出,最后我们三个商量决定暂时不退,等活干完了再退。在我任土地局局长时,王某2施工整理的项目质量差、标准低,我没有叫下面的人为难他,没有去找过他的事。所以他的项目进展很顺利,如果我找他的事,他的项目根本进展不动。这五十万元我放到办公室了,我准备找到他随时退给他,2014年4月份,国家审计署来陕县国土资源局审计土地整理项目和王某2公司的土地整理项目,知道后我害怕出事,就电话联系王某2,他说他在公司,我就开车到他公司,把这五十万元退给了王某2。
2、证人王某2证言:2013年5月份,我给房某某50万元现金有两个目的,一是房某某在任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对我的土地整理项目非常关照,我内心很感谢他;二是房某某任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时,扣了我800余万元质量保证金,我想将这笔钱要过来。基于这两个目的,我送给了房某某50万元现金。在土地整理项目中,房某某主要是在工程的进展和土地交易结账方面给予的照顾。当时陕县国土资源局暂扣我的800余万元质量保证金,合同没有约定,但是否有其它依据我不清楚。后来贾某2的陕县新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整理项目没有扣质量保证金,同样的项目陕县国土资源局两种作法,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扣我的800余万元质量保证金。2014年4月份,国家审计署先审计了陕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项目,后又审计了我公司的土地整理项目帐目,在审计我公司帐目期间,房某某找到我把50万元钱退还给我了。
3、证人张某2证言:2013年五一节,我老板王某2让我买了两个黑色旅行包去银行取钱,把钱放到包里。我与会计连某开车去陕县农村信用社在黄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的一个网店取的钱,我们公司和王某2的户都在那个地方开的。上午、下午各取了一次,总共几十万元,具体每次多少我不知道,是王某2给连某安排的,两次取的钱都放在了旅行包里,回来我把钱提到公司王某2的办公室交给他了。这些钱王某2干什么用我就不知道了,他自己把钱提走了,没让我开车。去年六月份,我看到王某2把一个旅行包提到办公室,里面几十万现金,交给了会计,我从没见他自己提这么多现金到公司,所以我印象比较深。
4、证人连某证言:王某2账号62×××89的农村信用社2013年交易明细,其中2013.5.1510时16分、15时48分分别支取40万元及20万元,对这两笔款我有印象,因为平时大额取款不多,并且这两次额度太大,司机张某2还买了两个旅行包来放现金,我还给司机说让他给买包的要发票,包是司机自己去买的,取款是我和张某2一起开车去的。王某2光说让我取款,没说做什么用,都是在取好钱后我给王某2打电话,然后我和张某2回到公司由张某2交给王某2。为什么取这些钱我不知道原因,王某2在上午和下午分别打电话让我取了这两笔款,用途我也不知道。去年天热的时候,王某2直接提了60万元到公司,我把这些钱放到保险柜里,后来王某2安排我把这些钱陆续付工程款了。
5、证人陈某证言:2012年底,王某2的三门峡市中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整理好的1000亩耕地指标交易了,当时卖了5000万元,这笔钱拨到了陕县国土资源局帐户上,当时王某2整理的耕地配套不完善、质量差,房某某局长给我说,为了保证土地整理项目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决定暂扣王某2的800余万元质量保证金,将剩余的4000余万元拨给了王某2的公司。2013年3月份,房某某调到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任副县级调研员。2013年7月份,我去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办事,房某某给我说,暂扣王某2的800余万元质量保证金是否能退给他,我说王某2的土地整理项目没结束,质量差,配套设施不完善,是否土地整理项目全部结束并验收后再退还。房某某说那我给范某局长联系一下,看这800万元是否能退给王某2。关于退还王某2800万保证金的事情,房某某给我打过一次招呼,根据相关规定,不应该暂扣王某2800万元保证金,这都是房某某局长要求暂扣王某2800万保证金。这是房某某局长直接安排单位财务上暂扣的,不是通过我们土地整理中心暂扣,我们没有这个权利。房某某局长在暂扣王某2800万保证金之前,跟我说为了怕王某2整理的土地项目不达标,先暂扣他800万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再返还给他。截止到现在,王某2的土地整理项目还没有开始验收,800万保证金也没有退还给王某2。2014年4月份,国家审计署审计了陕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项目,王某2的三门峡市中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也被审计了。
6、证人朱某证言:在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房某某没有向我汇报过因工作上的事给他送过钱。房某某从没有给我汇报过有人给其送50万元的事。如果房某某给我汇报这件事,按照党纪规定,我会通知纪检组长或者纪检组其他人员,让其把钱交到局纪检或者廉政账户。我局纪检组长上某没给我汇报过有人给房某某送钱的事,如果上某给我汇报这件事,按照党纪规定,我必定要求上某通知房某某将这50万元交到局纪检或者廉政账户。房某某调到我们局,我们给他配的公车是本田雅阁,他分管办公室,办公室有好几辆车,他想使用也可以使用。我们办公室有一辆白色的三菱越野车,他可以使用这辆车。
7、证人上某证言: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房某某从来没有向我汇报过因工作上的事有人给他送过钱。房某某从没有给我汇报过有人给其送50万元的事。如果房某某给我汇报这件事,我必须立即向党组书记、局长朱某汇报,再通知房某某把钱交到局纪检或者廉政账户。朱某局长没给我说过王某2给房某某送50万元的事,如果朱某给我说这件事,我必须通知房某某将这50万元交到局纪检或者廉政账户。房某某调到我们局,我们给他配的公车是本田雅阁,他分管办公室,办公室有白色的三菱越野车、福特蒙迪欧轿车、马自达轿车,房某某作为分管领导,可以随时使用这些车辆。
8、证人范某证言:2013年3月,房某某局长调市局,我继任我局局长。2013年7月,房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暂扣王某2的800余万元质量保证金是否能退给他,我说王某2的土地整理项目质量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土地整理项目全部结束并验收后再退还,要不我们承担不起这个责任。房某某先后两次给我打电话协调退还王某2的800余万元质量保证金,最终也没有退成。2013年4月份,王某2找我想让我局把这800万元质量保证金退给他,我没同意。暂扣这800万质量保证金没有依据,当时不应该扣,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政策也没有规定,但这是房某某决定暂扣的,另外贾某2的就没有扣质量保证金。2014年4月份,国家审计署审计了陕县国土资源局和王某2的公司土地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当时国家审计署先审计了陕县财政局,后审计了陕县国土资源局和王某2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该起被告人房某某收受现金50万元,存放十余个月,既未及时退还,又未向领导汇报,而是在得知国家审计署审计陕县国土资源局和王某2中正新型建材公司账目时,才将50万元退回,房某某有收受的目的。故被告人房某某及辩护人辩称房某某没有收受这50万元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房某某在其父生病住院、去世、其本人住院及春节期间,共收受三门峡中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9.5万元。2012年7月,被告人房某某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收受陕县新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贾某2所送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供述:2011年、2012年、2013年这三个春节,王某2每次都给我送二万元现金,王某2到三门峡市一个小区,给我打电话,我从楼上下来,王某2就将装有二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给我,我就接住了。这三个春节,王某2送给我共六万元,全是百元面额的。这三年在王某2施工的过程中,我给陈某安排,让他对王某2照顾,积极支持王某2的工作,如果没有荒地,抓紧给王某2划定新的荒地,否则王某2就会停工,造成的损失会很大。2011年年底,我父亲在三门峡人民医院住院,王某2去医院看望。后来,我父亲给我说,有个姓王的来看我了,给了个牛皮纸信封,我看了看,里面装了五千元现金。2012年春节,我父亲去世,王某2去吊唁,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有二万元现金。因为王某2的土地整理项目正在施工,我对他的项目支持和照顾,所以他给我送了二万元现金,是为了表示对我的感谢。2012年7月份,我在北京301医院治疗耳朵,贾某2、王某2和陈某坐飞机去北京看我,在北京301医院病房,陈某和我妻子在外边说话,王某2和贾某2在病房,他俩分别给我一个信封,后来我看了看,每个信封里装有一万元现金。
2、证人王某2证言:自从房某某给我在划定新的荒地上帮忙后,我认为在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必须得到房某某局长的支持与帮助。2011年、2012年、2013年这三个春节,我每次都给房某某局长送了二万元现金,我开车到他小区,就将装有二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给房某某。这三个春节我送给房某某的六万元,全是百元面额的。这三年我施工很顺利,我想这是房某某局长对我的关照。2011年10月,房某某局长的父亲因病在三门峡市人民医院住院,我用牛皮纸信封装了五千元现金,去医院前,我给房某某局长打电话,要去看看,房某某说他没在医院,我到医院后,房某某的一个亲戚在那里护理老人,我就把信封给了房某某的父亲。2012年初,房某某局长的父亲去世,在三门峡市教师公寓小区办丧事,我用牛皮纸信封装了二万元现金去了,到那吊唁后我直接把信封给了房某某。2012年7月份,房某某局长在北京301医院治疗耳朵,我和贾某1、陈某坐飞机去北京,在北京301医院病房,我、贾某1分别将装有了一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给了房某某就走了。
3、证人贾某2证言:2011年5月份,我和陕县土地整理中心签订了土地整理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书。当时我在报纸上看到有关于陕县菜园乡土地整理项目的招商公告,我就找到当时的陕县国土局长房某某,对房某某说:“我在报纸上看到关于土地整理的公告,我公司的条件都符合,我想干这个活,”房某某就对我说:“这一块是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陈某负责的,你去找他吧,”然后我就去找陈某了,我找到陈某后,他让我准备一下招标的相关资料及方案,然后过了一段时间,陈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带上准备好的招商资料到国土局会议室开会,当时去开会的人有大约有二三十个人,都是来招标的,开完会之后陈某就让我们回去等通知。过了一个星期,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让我过来,我到国土局后找到房某某,他对我说:“黄河旅游节卢展工书记要来三门峡视察,这个项目你抓紧开工,”我说:“行,”然后我就抓紧安排机械、工人开工,开工了半个月左右,我才和陕县土地整理中心签订了《陕县土地整理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书》。内容是:我全额投资12506.73万元,整理土地666.67公顷,正好是一万亩,平均每亩投资1.2万元,整理好土地由我和陕县政府对半分成,我分到的5000亩土地指标,转让后得到的收益归我所有。2012年7月份,王某2给我说房某某局长在北京301医院看病,咱们去看一下他。第二天,我、王某2和陈某坐飞机到了北京,在301医院,陈某和房某某媳妇在病房外说话,我和王某2进到房某某局长病房,分别将装有1万元的信封放到病房床头柜的抽屉里,我和王某2就走了。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该起王某2在趁房某某父亲有病住院和去世之际,向房某某送现金2.5万元,被告人房某某辩称是人情往来,不应认定受贿。但根据当地收入状况,显然超出一般人情往来的数额,且王某2在土地整理项目中有求于房某某,房某某给其提供过帮助,是有目的,故被告人房某某及辩护人辩称2.5万元不应认定受贿的理由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房某某收受王某25万元,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房某某和辩护人此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其他综合证据:
1、中共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2008年10月20日房某某任陕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书记、局长。2013年3月18日房某某通知不再担任陕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书记、局长。
2、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房某某九万元整现金。
3、中共三门峡市纪委决定关于给予杨绍华开出党籍处分的决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杨绍华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正县级待遇,降为办事员,收缴其违纪所得。中共三门峡市纪委通知建议罢免杨绍华三门峡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4、户籍证明,被告人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94万余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受贿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房某某所退赃款九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鲁玉平

书记员:商亚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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