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道彬,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2012年11月11日因交通事故被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道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道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道彬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之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道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道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祖伟
书记员: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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