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董洪强
公诉机关范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洪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1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范某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洪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洪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洪强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洪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洪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洪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刑事部分可从轻处理。对董洪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董洪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洪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洪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洪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刑事部分可从轻处理。对董洪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董洪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洪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骞
审判员:石宝文
审判员:祖伟
书记员: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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