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张瑞军
公诉机关范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瑞军,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范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范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某看守所。
范某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佳吝、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逆向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瑞军系初犯,犯罪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且未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综合全案,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瑞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逆向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瑞军系初犯,犯罪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且未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综合全案,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瑞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审判长:张秀丽
审判员:段惠敏
审判员:杨明
书记员:董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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