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检察院
段某某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5月19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6日6时45分,在吴黄公路坏西安上官镇赵官庄村“兰州拉面”前路段,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豫ERS289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河南省滑县上官镇孟庄村的孟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约1里左右,遂拨打120、110电话,并返回事故现场。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滑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公证书、撤诉书及被告人段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红伟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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