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贾某某
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辩护人张宗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周献忠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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