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钟某甲
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4日由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及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剪相发,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危险驾驶案中,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钟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危险驾驶案中,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钟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施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审判长:向佐双
审判员:艾相志
审判员:郑晓红
书记员:田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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