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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无前科。2016年10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玉娟担任记录。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一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卫平

书记员:罗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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