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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双牌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17日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唐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 昊

书记员:李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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