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廖某
谭智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4月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智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廖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阿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谭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四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的家属对被害人予以了部分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四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的家属对被害人予以了部分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审判长:黄莹
审判员:周树刚
审判员:黄静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