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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22号二楼。 主要负责人:曹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协助执行人:德庆县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明。

本院根据协助执行人中亿地产提供的付给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在本院冻结工程款470万元后,中亿地产擅自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本院在执行唐某某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湘0423民初6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3日冻结了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协助执行人德庆县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地产)的工程款和保证金470万元,并向中亿地产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4341800元,致使本案未能执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29日向协助执行人发出(2017)湘0423执161号及(2017)湘0423执161号之一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中亿地产于收到通知书三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4341800元,但中亿地产均未予理睬。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强制划拨中亿地产银行存款1539000元。因中亿地产与被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6日,中亿地产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划拨其银行账号中存款2402400元,以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德庆县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240.24万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户名: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xxxx12)。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夏某某及协助执行人德庆县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袁校根
代理审判员  郭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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