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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丁文德
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文德,男,21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文德及其辩护人王俊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文德驾驶豫A791S1号长安之星面包车沿郑州市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上路ZSLS0045号灯杆处时,与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丁文德驾车逃逸。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害人宋某某死于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丁文德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丁文德在其父丁某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文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e961723e67a74e49a092346fb56f790a:133Section|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丁文德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丁文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案发后丁文德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丁文德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当庭亦向法庭出具悔过书,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丁文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文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文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e961723e67a74e49a092346fb56f790a:133Section|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丁文德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丁文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案发后丁文德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丁文德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当庭亦向法庭出具悔过书,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丁文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文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玉明
审判员:张凯
审判员:张昭科

书记员:张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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