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李现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现,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后铺村2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跃功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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