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智华,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军强,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随伟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某某、路军强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作出(2011)平龙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路军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路某某非法所得78000元,被告人路军强非法所得27191.32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路某某、路军强均以“原判事实不清,定罪量刑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1)平龙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中 立 审 判 员 王 全 法 代理审判员 张 丰 奇
书记员:黄央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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