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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茗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八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赔偿损失;3、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八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赔偿损失;3、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学继
审判员:向明菊
审判员:吴启彬

书记员: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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