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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滑县人民检察院
郑某某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8月3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肇事后逃逸,对其本应严惩,但其能够于案发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好,且能对被害人的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肇事后逃逸,对其本应严惩,但其能够于案发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好,且能对被害人的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方凤玲
审判员:张慧彩
审判员:王献波

书记员: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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