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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河南省沁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龙洛

书记员:陈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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