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婷
书记员: 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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