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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滑县人民检察院
王云坯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云坯,男,1976年8月27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坯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3日4时55分许,被告人王云坯驾驶豫K35865号厢式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吴黄公里120公里+600米处,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王书信发生碰撞,造成王书信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云坯驾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云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提请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云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坯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车不能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云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王云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坯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车不能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云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王云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

审判长:张慧彩
审判员:陈金云
审判员:王献波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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