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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侯要锋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要锋,男。2009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要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侯要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侯要锋驾驶豫AKV82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文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君召乡周洼村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胡××撞倒致胡××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侯要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要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侯要锋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侯要锋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要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要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侯要锋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侯要锋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要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建海

书记员:王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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