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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6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16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因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侯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持B2证驾驶豫K60118号重型厢式货车在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107国道长葛境803KM处时与被害人乔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乔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乔某某的伤情为重伤。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第121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2012年10月27日晚上,我开着豫K60118号货车在老家装了一车地毯和押车员李某某一起往安阳送,到安阳后卸完货歇了一晚上,2012年10月28日白天,在安阳又装了一车饼干,28日晚上我就开着车从安阳返回许昌,当时我们一直都是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黄河桥处,在车上休息了一下,然后到29日凌晨4点,我又开着车走,当沿107国道向南行驶到长葛境鸿雁摩托车厂门口处时,由于当时我有点困,又加上有雾,没有看到前边有东西就听见后边一声响,听见响时我以为撞到路边的花坛道沿上,然后我就向后倒,往后倒后我看到我的车头有辆电动车,这时我感觉碰住人了,当时我没有看见人,也没有去看人怎么样,由于心理特别害怕就开着车往南跑了,跑到许昌后,我将车停到许昌三桥停车场,然后我让李某某走了,我回到家给我老婆说了说搞不好可能碰住人了,停了几天,长葛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通知我说我车碰住人了,这时我害怕就跑到了广州,在广州工地上打工,一直也没有给家里人联系,近段感觉到再跑也不行,我就从广州回到家,仔细想想就去许昌蒋李集派出所投案了。
二、被害人乔某某陈述,当时我是骑真爱牌红色脚蹬式电动车沿107国道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正行驶着,突然后头有一辆厢式蓝色货车把我撞倒了,那辆车停了一下,然后倒了一下就向南跑了,后来有人把我拉到路西侧花坛处,救护车过来后把我拉到医院了,后来又转到郑州医院。事发后我给闫某某打电话说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孔某甲证言,当时我在路东侧许昌市恒基机械有限公司的宿舍里睡觉,听见一声响,我就站起来从窗户向西看,看到一辆货车在人与电动车之间起步走,还看到货车的东侧有一辆带蓬的拉人三轮车,我看到这情况,就赶紧打110报警。
2、证人岳某某证言,2015年10月29日早上6点半左右,乔某某的老婆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乔某某在107国道鸿雁摩托车厂门口处被撞住了,现在在华健医院,后来由于伤势重,直接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院。
3、证人郭某某证言,我每天开着我家的汽油三轮车给鸿舟摩托车厂和鸿雁铝材厂送馒头,昨天早上我是5点40左右从长社路铁东市场拉了一车馒头沿107国道由北向南去鸿舟摩托车厂和鸿雁铝材厂送馒头,当从鸿雁铝材厂送完馒头出来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走到107国道与长兴路交叉口北边时,我看到路西侧花坛边沿有个人畏缩着,面朝南躺着,这个人的南边是一辆头南尾北的货车在那儿停着,货车的南边有一辆红色电动车,我走到货车的东侧时,货车往后倒了一下,然后向东打方向绕过电动车向南跑了,当时我没有看到货车碰住电动车的具体情况,所以说我没有报警。那辆货车是一辆蓝色厢式货车,车尾部喷的大字是豫K60118.
5、证人谷某某证言,孔某某是我一根筋,今天上午10点多孔某某打电话说他出交通事故了。他说他昨天早上6点多,开着车从安阳回来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走到长葛增幅庙高架桥南边,在转盘北边发生的事故,当时车上有两个人,孔某某开的车,还有一个经常给他押车的人。孔某某的车号是豫K60118。孔某某有B2证。
6、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给李士坊村孔庄的孔某某押车的,我们是10月27日孔某某开住车,拉了一车百货往安阳送,在安阳卸完货后,歇了一晚上,于28日下午16点左右在安阳装了一车饼干沿107国道回许昌县,当时孔某某开住车,我在车上坐着,当走到新乡一个桥底下,由于下雨,就把车停在桥底下休息了三、四个小时,雨停后,孔某某叫醒我,我们就继续往许昌方向走,在途中我感觉车歪了一下,当时我有点困,也没在意,当走到许昌三轿停车场的时候孔某某把车开到停车场,在车上孔某某给我说,刚才走到长葛的时候好像碰住一辆电动车,出事了,我问他为什么没有停车,他没有说什么,后来他说你回去吧,给了我工钱以后,我就走了,至于他去哪了我不清楚。
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2张,道路交通事故照片7张。证明事故现场状况。
四、鉴定意见:
1、长葛市金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第121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告知笔录。证明豫K60118载货汽车整车行车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许昌葛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葛天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3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五、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孔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无前科。
3、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孔某某系主动投案。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孔某某持有B2证。
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扣留豫K60118号货车。
7、110处警记录,证明2012年10月29日6时11分,群众报警,称摩托车与货车相撞,货车逃逸。
8、民事判决书,证明民事赔偿判决结果。
9、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系初犯,就自己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 芬 审 判 员  董保明 人民陪审员  李彩萍

书记员:尹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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