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汝南县法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汝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田某及其辩护人称田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一审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上诉人田某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的矛盾由于上诉人的积极赔偿已化解,双方的关系得以修复,被害人的近亲属对田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判处缓刑。交通肇事犯罪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同时田某家人及其所居村委亦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上诉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根据上诉人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崔小虎
审判员 崔峰
代理审判员 赵雪莲
书记员: 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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