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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聚众斗殴一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永东,男,1988年11月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光山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08年11月25日被浙江省建德市公安机关抓获,12月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转逮捕,2009年1月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永东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汪永东认为王某某(已判刑)上网时调戏了其女朋友,遂找王某某的事,王某某不甘示弱,约汪永东来十里镇解决此事。汪永东便纠集陈某双(已判刑)、汪某携带一把砍刀、两根钢管,三人共骑一辆摩托车赶到十里镇街道“亲友网吧”,此时王某某已纠集了李某、陈某某、王某(均已判刑)、林某某、刘某、马某某持钢筋棍在“亲友网吧”等候汪永东,双方见面后持械相互斗殴,因王某某这方人多,汪永东、汪某、陈某双被追打在十里街道上乱跑。结果王某某头部被汪永东砍伤,经光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汪永东头亦被打伤,摩托车被损坏,汪某的腰被钢管捅伤。案发后,汪永东赔偿了王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某某、刘某等人供述,法医鉴定结论及本院(2008)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永东纠集多人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组织者,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王某某损失8000元,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永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原羁押40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骁
审判员 张志勇
审判员 夏惠凤

书记员: 陈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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