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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王冰
陈晓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冰,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
辩护人陈晓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冰及其辩护人陈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冰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系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王冰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冰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系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王冰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贾坤
审判员:陈立生
审判员:涂善喜

书记员:詹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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