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徐闯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闯,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闯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徐闯又能主动到公安交警大队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亦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徐闯依法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闯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徐闯又能主动到公安交警大队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亦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徐闯依法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贾坤
审判员:陈立生
审判员:涂善喜
书记员:詹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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