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2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月1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代理检察员袁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司法机关评估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书记员: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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